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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服兵役理当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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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4 08: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拒服兵役理当依法惩处

拒服兵役理当依法惩处


    现在是和平时期,李某的逃兵行为不是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仅以“思想逃兵”论处,但即便是这样,他的逃兵行为以及他因此受到的一系列处罚,对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年仍然具有巨大的教育警示作用。

    20岁的山西省寿阳县青年李某,今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到部队服役,但在服役期间,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拒不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操课,以种种理由逃避服兵役。在教育引导下,李某仍拒绝继续留队服现役,态度极其消极,并以绝食等极端行为相要挟,被部队按思想退兵做出处理。日前,寿阳县人民政府对李某做出罚款以及数年内禁止出国、升学、工作等处罚。(相关报道见08版)

    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相对于韩国、新加坡等强制服兵役制的国家,我国服兵役更多地强调的是个人自愿。同时,我国人口众多,要成为军队的一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能在适龄阶段当兵,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而更是一种不可多得的荣耀。在此现实语境下,李某自愿报名参军却又逃避服兵役,实在让人大跌眼镜。

    或许是因为以极端方式拒服兵役之事比较少见,并且社会上对与兵役有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充分的了解,就山西青年李某拒服兵役事件,不少网友都流露出好奇、不解之感,就李某受到的罚款十多万元、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升学、三年内不得经商贷款、三年内全县所有私营企业和全体单位不招聘录用等处罚,一些网友觉得对李某的处罚未免过于严重。其实,依据相关兵役法律法规,结合李某逃避拒绝服兵役的具体情形,当地政府对其做出的相关处罚均于法有据,不存在所谓处罚过重的问题。

    依据我国《兵役法》,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拒绝、逃避服现役,经教育不改的,一至三年内取消招工、招生资格或经商、务工资格。从相关处理公告披露的情况来看,李某逃避拒绝服兵役,不仅只是简单拒绝应征兵役,而是在已经自愿报名参军到部队服役的情况下,仍然拒绝继续留队服现役,实际上也就是人们俗称的“逃兵”。对于这样的“逃兵”,显然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进而言之,如果“逃兵”行为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将不仅是一种需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可能进一步涉嫌犯罪,应当受到刑罚的严厉制裁。依据我国《刑法》,“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现在是和平时期,李某的逃兵行为不是发生在战时和战场上,仅以“思想逃兵”论处,但即便是这样,他的逃兵行为以及他因此受到的一系列处罚,对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年仍然具有巨大的教育警示作用。

    李某的故事作为一个反面教材,也为我国的兵役法律法规和兵役制度做了一个生动的广告。它再次提醒人们,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和神圣职责,服兵役不仅是一般的法律义务,更是一种宪法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就像那首人们熟悉的军歌唱的那样,“你不站岗、我不站岗,谁保卫咱祖国、谁来保卫家”,“你不扛枪、我不扛枪,谁保卫咱妈妈、谁来保卫她?”如果很多青年都拒服兵役,甚至在参军服役后当“逃兵”,保卫祖国、抵抗侵略势必无从谈起,这样的情形我们谁也不愿看到,这样的代价我们谁也无法承受。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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