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该给组织部长多戴几个“紧箍咒”
凡属小帮派、小团伙,基本上都是利益的纠合。如果只是盯着是否同籍贯和是否在成长地任职,而忽略了其他环节的监管,同样可能出现小集团、小圈子,同样可能滋生腐败。
湖南省委组织部日前出台了《关于从严加强市县党委组织部长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指出,市县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一般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同籍贯,不得直接分管政府工作,不得担任各类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人。
“若干规定”一出,有人点赞也有人不理解,比如有网友调侃:“是不是也不能同姓?”这就有点抬杠了。要求市县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正是体现地域回避原则。据不完全统计,为防止用人腐败,省级组织部长九成系异地调任,罕有组织部长由本省籍贯的人所担任。省级组织部长异地调任,市县组织部长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何奇之有?
市县组织部长不得与同级党委书记同籍贯,意义也在于此。组织部长与党委书记过于“团结”,就成了结团,以同籍贯的名义,拉帮结派,选人用人公平从何谈起?如果“官大”就是“老大”,如果信奉进“班子”不如入“圈子”,进后备不如有“后台”,那么整个组织就会乌烟瘴气。
人们常说:“选好一个人,激励一大片;选错一个人,打击一大片。”如果公道正派、有德有才者入不了组织部长的“法眼”,而某些与组织部长是老乡的庸才却能登上高位,无疑后患无穷。尽管选拔什么样的官员,不是组织部长说了算,但组织部长有考察推荐权,他们一旦与同级党委书记达成默契,就方便搞“小集团”“小圈子”。
当然,必须厘清的是,凡属小帮派、小团伙,基本上都是利益的纠合,而非对籍贯的认同。换言之,即便不是同籍贯,在利益驱动下也可能搞圈子文化。因此,组织部长与党委书记不同籍贯,不等于两者就不会勾结;市县组织部长未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不等于就不腐败。如果只是盯着是否同籍贯和是否在成长地任职,而忽略了其他环节的监管,同样可能出现小集团、小圈子,同样可能滋生腐败。
防止裙带风,遏制小圈子,确保组织部长当好选人用人的“守门员”,并无捷径,需从多方面入手。比如竭尽全力捍卫程序正义,严格按程序办事;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避免个别人代替集体决策;此外,颇为有效的措施就是强化监督,既要有体制内监督,也要有公众监督。组织部长有无私心,是否恪守公平,与同级党委书记是否勾结,有无苟且行为,不妨放手让公众监督评判。
习近平曾指出,有的干部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分析某某是谁的人,某某是谁提拔的,该同谁搞搞关系、套套近乎,看看能抱上谁的大腿。湖南出台的规定,效果如何需要检验,防止用人腐败,防止结党营私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但湖南的做法值得一试。
来源:新华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