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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女同事偷情被撞躲阳台坠亡 父母索赔遭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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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9 16: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辽沈晚报
 原标题:偷情被撞躲阳台 坠亡索赔被驳回

  丈夫外出提前回家,撞破妻子和男同事偷情。妻子用沙发堵住房门,男同事趁机爬阳台躲避,结果不慎坠楼身亡。

  警方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事后,偷情女子的父亲赔偿死者父母4万元。本以为此事已经了结,可死者父母又将这对夫妻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

  日前,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在他们儿子死亡事件中具有过错,法院驳回诉请。

  撞破约会 男同事坠亡

  沈阳男子王俊因事外出,晚上10时40分,他提前回家,发现打不开房门,于是,找来了锁王开锁。很快,锁王打开了第一道房门。此时,王俊察觉屋内好像有异常的响动。“难道是家里遭了贼?”王俊立即找来一把铁锹,用铁锹开始猛砸第二道房门。屋内的妻子慌了,搬来沙发将第二道房门堵住。随后,王俊破门而入,并质问妻子到底发生了什么。

  与此同时,妻子的情人赵明在屋内阳台躲避,不慎坠楼身亡。原来,王俊的妻子和赵明是同事关系,且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事发当晚,赵明就睡在王俊的妻子家中。

  死者父母 索赔12万元

  赵明坠楼后,沈阳警方认为此事没有犯罪事实,决定对此不予立案。为了结此事,王俊妻子的父亲给死者的父母各赔偿了2万元。可此事并没有告一段落,死者的父母又将王俊夫妻告上法庭,索赔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在赵明死亡事件中具有过错,故对于二原告提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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