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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敲诈政府”成为打压上访的“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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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5 08:2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别让“敲诈政府”成为打压上访的“杀器”

别让“敲诈政府”成为打压上访的“杀器”

    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某些地方政府却要层层下压截访任务,硬的就用“截访黑监狱”,软的就用钱款安抚访民,反而让矛盾更复杂。

    据《新京报》报道,黑龙江延寿县访民葛立梅,被法院一审判决犯“敲诈勒索罪”,获刑3年。原来,2009年葛立梅的丈夫在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服刑时意外死亡,之后葛立梅就走上了上访之路。而其户籍所在的乡政府成为信访责任单位。法院认为,葛立梅以上访胁迫当地乡政府答应勒索钱款的要求,13次成功敲诈政府4.5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但葛立梅称,钱是乡政府主动联系所给的困难救助金。

    其实,访民上访,某些地方政府以各种名义给予钱款之后,又追究其敲诈勒索罪的案件,之前发生过很多,也引发了很大争议:政府能不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呢?

    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一者,访民上访,被基层政府截访之后,经过各种协商,得到政府的钱款,算不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上访要挟?要明白的是,这些钱款,有的是访民填写补助申请之后,从上级财政拨款中取得的;有的则是因拆迁、征地、伤亡,由地方政府方面提供的补偿款。访民得到这些钱,或者是基于财政补助,或者是基于对自身权益受损的补偿,都有合法的取得依据,并非“非法占有”,这和“敲诈勒索罪”中无中生有地通过要挟,从被害人处取得财物,有着本质区别。

    二者,访民上访是否构成“威胁政府”?要知道,依法上访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这是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地方信访规定明确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甚至信访可以在宪法上找到依据。为什么访民行使自己的法定权利,反而成为“要挟政府”了呢?如果当地政府通过发钱款方式不让访民上访,算是敲诈的“受害者”,那么被剥夺上访权的访民,怎么不是“受害者”了呢?法院要不要保护访民的正当权利呢?

    此类案件的频发,源于某些基层政府为截访而疲于奔命,根子还是在之前畸形的信访考核压力。明明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某些地方政府却要层层下压截访任务,硬的就用“截访黑监狱”,软的就用钱款安抚访民,反而让矛盾更复杂。像本案中这样,明明葛立梅的信访对象是双鸭山监狱,结果截访责任却落到了当地乡政府头上,当地政府、访民都陷入了让双方痛苦不堪的猫鼠游戏中,最终葛立梅还是被追究了“敲诈勒索罪”,有理由认为这只是将矛盾埋得更深。

    所以,2014年以来,中央决策立推“诉访分离”改革,终结“信访不信法”的问题,避免让宝贵的行政资源陷入无休无止、涉嫌严重违法的截访工作中。增量问题要杜绝,存量问题也要消化。对像葛立梅这样得到过当地政府情愿或不那么情愿给的“救助金”的访民,再去追究其“敲诈政府”的刑事责任,是否有助于化解矛盾?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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