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 (记者 颜斐)周某通过房产中介与房主陈某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然而签约次日,他就反悔了。结果,周某不仅损失定金,还因拒付中介费被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周某需向中介公司支付45200元。
中介公司诉称,今年3月23日,在该公司的居间服务下,陈某就其名下一套房屋与周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等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周某应于3月23日当日向公司支付居间代理服务费47234元,但周某至今仍未支付,故起诉索要。
开庭时,周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不过周某在庭后单方谈话中表示,签合同当天,他向房主支付了5万元定金,但次日又不想购房了,对方也未将定金退还。因他未实际购买房屋,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并未履行,而中介公司也未协助他和卖方解约,故不应支付居间代理费。
法院认为,周某、陈某与原告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周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的居间行为完成,周某应支付居间代理费。
由于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本次交易涉及房屋有抵押等复杂事宜或手续的办理,经各方友好协商,按照规定费率上浮10%的标准向中介公司缴纳居间代理费,原告并未进行解抵押等复杂事宜或手续的办理,对其主张的数额无法全部支持。最终,法院酌定周某给付居间代理费45200元。
作者: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