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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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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4 20:3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青年报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纠结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纠结

  越来越多的音乐人放下了手中的乐谱,加入到“维权”的队伍中。

  一个月前,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人始料未及的是,新法该草案一公布,其中的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便遭到音乐人士的集体“口诛笔伐”。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在满足已经备案、指明作者和出处、支付使用费的条件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歌曲就像自己的孩子,而3个月后孩子就成别人的了。”有音乐人对此调侃说。著名音乐人高晓松称该条款是鼓励网络盗版行径。

  随后,一大批音乐人也在微博等公共场合表达了他们的不满。他们质疑的是,为何“保护期”只有短短的3个月,为何要删除现有法律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条款。

  音乐界的担心不无道理。数据显示,国内音乐版权人收益比例大概是整个音乐市场收益的2%;在日本、韩国,这一比例为90%;欧美为70%。此外,我国卡拉OK一年的产值上千亿元,按照国家标准其交纳的版税应为100亿元,但是去年,内地一线唱片公司每家只分到37万元。

  一个大家熟知的例子是,去年歌手汪峰因“旭日阳刚”组合多次翻唱其歌曲《春天里》而提出维权。倘若以新法草案执行,那么内地音乐翻唱行业甚至盗版业恐怕真会进入“春天里”。

  此外,引发音乐界“争议”的还有新法草案的第六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版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业内人士表示,该条款很有可能造成网络服务提供商滥用“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商只需要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及时断开盗版链接,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许多互联网企业以提供网络服务为幌子,却无偿享用他人的劳动果实。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唱片行业的实体唱片商业模式已经走到尽头,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全新的模式数字音乐版权模式。然而该模式的盈利能力却一直备受质疑。据统计,目前国内唱片公司的收入近七成来自互联网在线版权以及电信运营商无线版权收益。以去年为例,仅无线音乐就创造了超过300亿元的收益,但唱片公司最终只拿走其中的2%。

  对于试水新版权模式的国内唱片业来说,进退维谷或许是他们此刻的真实写照。面对实体唱片不断萎缩的窘境,一方面,他们想要拥抱互联网,通过数字版权增加收益;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对互联网维权难、举证难的局面,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成了唱片行业的头等大事。此前,音乐界与百度等互联网企业旷日持久的连番诉讼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数字版权的保护方面,美国先迈出了一步。但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停止在线盗版》法案(简称“SOPA”)的大讨论或许带给我们另一种思考的角度。SOPA将通行的“避风港原则”扩大为当版权方发现侵犯版权内容时,可以要求网站(包括搜索引擎、支付平台、广告平台等)屏蔽所有内容,甚至可以要求互联网接入服务商(ISP)停止向网站提供服务,随后再进行司法程序。然而Google、Facebook、Twitter等9家互联网企业联合在《纽约时报》上发布整版广告反对该法案。他们声称:法案将彻底改变整个互联网的运作方式。甚至还有人打比方说,如果一个人在沃尔玛被偷了东西,他就可以要求关闭整个沃尔玛吗?

  就在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对于“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作了更明确的界定。

  推荐理由:

  互联网时代,如何保护音乐数字版权着实是一个令各国都头痛的难题。一方面,数字时代的音乐产品有赖于互联网传播特性降低了流通成本,也使得版权人作品的传播力达到史无前例的高度。然而另一方面,原有版权保护体系在这个时代遭到了颠覆,针对于新版权特点的保护体系又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不可否认,互联网有自己的游戏规则,在这场游戏中双方的实力并不均等,相对于互联网,版权方一直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事实上,这场博弈也并非是一场“零和游戏”。尽早引入能够使参与各方都能受益的游戏规则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发表于 2016-5-19 00: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义,有收获,谢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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