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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摘牌上市公司应当痛痛快快地退出证券交易所,万万不可拖泥带水,人为地增加交易成本和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根据20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并且未提出复核申请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将进入30个交易日的整理期。根据2015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退出市场整理期限届满后下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相关股票予以摘牌。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股份退出市场整理期限届满45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这项规定被称之为上市公司退出市场的“台阶”。通俗地说,如果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那么,公司还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挂牌交易。正因为如此,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不了解证券交易规则的中小投资者试图火中取栗,购买即将摘牌上市公司股票,认为上市公司从证券交易所退出之后,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仍然有获取投机利润的机会。部分学者据此认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际上是中国企业的“垃圾堆”,因为被证券交易所淘汰的上市公司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转让交易。
这可能是不了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结构产生的错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既包括挂牌公司为主的交易系统,同时也包括退出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交易系统。前者包括创新性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基础性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而后者包括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股份转让的交易系统以及直接从证券交易所退出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不同于“上市公司私有化”,当然也不同于中小企业股份挂牌转让交易。这项交易制度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条件。然而,这样的交易系统很容易使人产生错觉,以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一个“收容所”,只要是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出的上市公司,都可以转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这对于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誉极为不利。
笔者建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必要修改交易规则,明确规定如果不符合上市条件,必须退出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必须立即摘牌,并且通过协议方式解决股份回购的问题。简单地说,必须尽快撤销上市公司摘牌的“台阶”,鼓励上市公司一步到位,通过谈判方式解决退出市场产生的问题。假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愿意采用私有化的方式退出市场,那么,证券交易所应当予以批准。假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创始人不愿通过私有化的方式退出市场,那么,应当发出公告,在公告期内投资者可以出售退出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份。证券交易所公告期限届满,证券交易所不再受理退出上市公司股份交易申请,所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投资者都必须自行寻求解决方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退出证券交易所并不意味着企业破产,因此,不存在申请破产的问题。上市公司投资者在上市公司即将被摘牌的时候,可能面临无法交易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证券交易所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提供上市公司的基本信息,允许上市公司投资人通过私下谈判的方式,就股份转让达成协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不再接受退出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因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接受这些公司有可能会受到拖累。最好的策略是,证券交易所发出公告,在公告期内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直接和上市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方式,解决退出股票市场后产生的问题。证券交易所只提供信息服务,不再提供股份交易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不再受理有关退出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申请,退出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证券交易所只提供信息服务而不再提供交易的平台。总而言之,被摘牌上市公司应当痛痛快快地退出证券交易所,万万不可拖泥带水,人为地增加交易成本和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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