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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公职老赖”不能止于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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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04: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惩治“公职老赖”不能止于免职

 惩治“公职老赖”不能止于免职


  据《华商报》昨日报道,9月9日,媒体报道了陕西神木县粮食局局长张斌,因有偿债能力却拒不履行354万元债务,被神木县法院列入第七批失信执行人名单一事。当日下午,神木县政府向神木县粮食局发文,免去张斌神木县粮食局局长职务。

  按照通常情况,官员欠债与普通民众欠债一样,并非是一件可怕或丢脸的事情,只需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如数地还款就行。但遗憾的是,神木县粮食局局长张斌不仅欠债不还,而且是“有偿债能力却拒不履行354万元债务”。这显然不只是个人诚信问题,更是抗拒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

  同时,粮食局局长当老赖也并非普通借贷纠纷。新闻报道显示,2011年,时任神木县供销社主任的张斌,为其下属袁某的儿子袁某某向李某担保借款470万元。后因偿还不力,李某将张斌起诉至法院。李某称,张斌为实际借款人,借款时的款项也是汇在张斌账户。并且,贷款470万元这样的大手笔,并非用于个人消费或家庭消费,而是用于投资煤矿牟取私利。而这显然有领导干部违规参与经营的嫌疑。

  对此,早有党纪国法明文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进一步规定了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纪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在惩治老赖的同时,也应该对张斌违规经商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更何况,现实已给我们提供了足够多的案例警示。在过往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存在通过经商办企业,进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官商勾结问题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退一万步说, 即便其中不存在贪腐行为,但这种亦官亦商的情况,实质上会给人一种“权力通吃”的印象。这无疑有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之嫌,更对党的威信、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

  陕西神木有关部门此次对“局长老赖”果断亮剑,对涉事者张斌进行免职处理,固然值得肯定,但这显然仅是根治“公职老赖”的第一步。要想根治“公职老赖”,一方面,地方有关部门要将中央规定落实到位,并结合地方实情在可执行、可操作层面多做“细功夫”,避免制度“牛栏关猫”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要坚持从严治吏,对“公职老赖”保持零容忍。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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