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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打赢美对华反垄断第一案 国际礼让原则改变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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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4 23: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北制药打赢美对华反垄断第一案 国际礼让原则改变终裁

华北制药打赢美对华反垄断第一案 国际礼让原则改变终裁


历时12年的法庭审理,4名被告有3名选择和解,高达1.5亿美元的赔偿金额……

9月21日,上市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华北制药集团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在维生素C反垄断案中获胜。被称为“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的维生素C反垄断案终尘埃落定。

南都记者获悉,中国商务部曾三次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庭审、解释中国相关法律要求,这也是中国政府首度以这样的身份参与美国法院的审理。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最终是以“国际礼让原则”驳回针对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的价格操纵民事裁决。

“我们几乎是在绝望中赢得了公正的判决。”华北制药集团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感慨。

反垄断专家表示,虽然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基于国际礼让原则撤销了原判决,但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的行为就不违反反垄断法。中国的反垄断法颁行已经8年,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大量的垄断行为,以中国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本案中国企业也涉嫌垄断行为。中国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于国内外反垄断法律的学习和遵从。

2013年初裁被罚

商务部称“不合适”

2013年3月,美国纽约东区法院裁定,中国企业联合商定价格控制美国维生素C市场,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由于其他三家涉案企业此前均交纳了和解金选择和解,法院裁定华北制药集团下属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维尔康”)被处罚金1 .553亿美元。

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在美国市场遭遇反垄断起诉。事发后华北制药发布声明表示,该判决严重违背了庭审所展示的事实,对判决结果坚决予以反对。

商务部也认为本案针对中国企业的审理结果是不公正和不恰当的。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称,据我们了解,相关中国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相关中国企业是为执行当时中国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而采取的相应的行为。美国法院基于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合法行为而对其处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是完全不合适的。

纽约法庭做出初裁时,距离该诉讼发起已有8年。最初遭到起诉的四名被告均为中国药企,分别是:华北制药及其下属维尔康、石药集团及其下属维生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下称“维生”)、江苏江山制药和东北制药集团。发起诉讼的是美国加州两家公司和马萨诸塞州一家公司,他们称,2001年12月维尔康等4家中国维生素C企业达成了维生素C出口数量和价格方面的协议,故意控制产量,造成全球维生素C市场供不应求,抬高价格,涉嫌违反美国反垄断法。

案件进展中,东北制药首先仲裁和解退出,江山制药也在2012年选择以950万美元和解退出,维生则在案件进入法庭审判前一天决定以2250万美元和解退出。

商会协调涉嫌垄断价格?

原告在诉状中提到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2001年组织的一次会议,称正是在那次会议中,四家药企达成固定价格协议———反垄断调查中,这种横向价格协议被严格禁止。

对于这一指控,四家药企和中国医保商会都不认可。

“美国人在诉讼中提到了2001年12月的那次会议,更确切地说是一种通气会或者协调会,而不是什么价格和企业联盟。”时任中国医保进出口商会西药部主任乔海利在2005年接受采访时说。

来自中国医保进出口商会的数据显示,2004年时,东北制药与维尔康、石药集团、江山制药同为国内维C四大生厂商,产量占全球的68%.美国则是我国维C产品出口量最大的国家。

为了避免价格战导致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指控,维护外国市场的公平的商品秩序,2001年12月,行业商会组织国内四家主要维C生产企业开会,强制达成维C出口数量和最低限价的协议。并且,作为中国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特殊阶段性措施,行业商会出面实行了“预核签章”制度,对维C产品出口实行一定的管理控制。然而,美国人将其理解为制定的协议价就是垄断价。

初审判决中,法官并不认为这种固定价格限量出口的行为是被中国企业被中国政府要求实施的合法行为。随即,中国医保进出口商会也发表声明,认为“该决定没有考虑到当时中国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在维生素C产业监管和行业指导等方面所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事实上,本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定价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国全国律协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天元律所管理合伙人黄伟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初审的败诉影响确实很大,因为这个案件中涉及政府管制价格,而如果认定参与政府要求行业进行的价格协商也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话,恐怕中国很多行业会面临类似的问题,也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美国遭遇反垄断执法、反垄断诉讼。

“国际礼让”原则改变终裁

2016年9月20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中国法律要求被告协商定价,削减维生素C出口数量,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的反垄断法相冲突,这种冲突导致了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发回原审法院并指令原审法院撤销案件。

“国际礼让原则,简单地说,即为了尊重外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法院在某些特定案件的审判中适用外国的法律,或者限制国内法律的适用。国际礼让原则为美国冲突法下的重要原则,即美国法院在审理域外反垄断案件时,既可适用本国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国际礼让原则。”国内资深竞争法专家、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邓志松律师表示,美国上诉法院根据该案背景,认定被告控制维生素价格行为属于中国国家行为,从而适用国际礼让原则,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这体现出尊重国家主权是开展反垄断国际合作的必要前提。

在接受南都采访时,黄伟律师和邓志松律师都强调,商务部的积极参与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商务部曾以“法庭之友”信函的形式向美国法院三次提交正式的书面声明。

“据我了解,这应该是中国政府首次参与美国法院庭审。”黄伟告诉南都记者。

反垄断专家

中企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虽然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基于国际礼让原则撤销了原判决,但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的行为就不违反反垄断法。”邓志松律师表示。

邓律师指出,我国公司在美国多次卷入贸易摩擦争端,需要考量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因素多种多样。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而言,我国出口企业应当熟知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在从事国际投资、贸易等经营活动时,还需侧重了解特定地区的反垄断法律和规则。中国企业想在国际贸易中站稳脚跟,需使自身经营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黄伟律师也表示,本案胜诉给国内企业带来了很多启示“首先,是反垄断法层面的,中国企业应该留意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的反垄断制度。因为反垄断法是有域外效力的,即便中国企业在中国实施垄断行为,只要对美国、欧洲等造成影响,就可能受到域外反垄断执法以及反垄断索赔诉讼,后果十分严重。”

“第二,如在域外遇到类似情况,在适当的时候,中国企业应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政府积极的作为将有力保护企业利益。如中国企业日后确因遵守中国法律、政府规定要求而不得已违反了美国法律,并被起诉,相关企业可积极援引国际礼让原则,要求驳回起诉。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请求其协助说明中国法律的要求。第三,中国企业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成功维权的例子。”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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