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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红十字会法》有利于化解监督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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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18: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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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明确提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不仅要接受民政等部门监督,也要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随着《慈善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慈善事业步入了一个新阶段。然而由于红十字会在发展过程中未及时调整、解决自身遭遇的问题,更兼一些人利用其名义进行恶意炒作,影响了红十字会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妨碍了其在信息时代更好地发挥功用。红十字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监督机制不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未彻底厘清与政府的关系等,这些问题在二审稿中均有涉及。

  在修法过程中,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公布了一项立法调研报告,指出红十字会的监督制度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监督手段,且监督范围较窄,未形成完善监督体系。这或许与红十字会作为社会救助团体的身份定位有关,在社会慈善事业未充分发展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很难花太多心思关注社会救助团体的监督机制问题。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以红十字会为代表的救助团体所经手的款额、物资越来越多,为防止截留、挪用捐赠物的情况出现,完善自我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均势在必行。草案的难能可贵之处,在于单刀直入地抓住问题核心,特别是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这种不回避问题、严于律己的作风,显然有利于扭转、消除红十字会面临的信任危机。

  信息公开化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慈善法》第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如何防止慈善组织成员中饱私囊,靠其洁身自好是不够的,要维护、增强组织的公信力,对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必须通过建立公共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各种网络募捐平台应运而生,网络能在最短时间内集纳更广泛的社会力量,但因不能亲自查验募捐信息真伪,网络也使得个人对信息的真实性更为敏感,为此,在网络时代,信息的公开、透明变得越来越重要,也成为衡量平台竞争力的关键指标。长期以来,不少地方政府往往将红十字会视为其组成部门或下属单位,这既支持了红十字会的许多工作,也时常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如因职权划分不明,在建设信息平台这一问题上便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的局面。难能可贵的是,在二审过程中,委员们纷纷提出不该继续使用“定期公布”等模糊字眼,“定期”究竟指的是“一季度一次、半年一次,还是一年一次”需要明确规定。红十字会若能在后续运行过程中贯彻这种精细化、具体化的原则,必能获得更多人的信任。

  此次修订是《红十字会法》施行23年后的首次,面对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特别是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草案的审定及通过必将有利于推动红十字会的变革,化解其所面临的困境。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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