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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货款”能成为旅行社的紧箍咒吗?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明确规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11月29日《新京报》)
强迫、诱导式的旅游购物,已成为旅游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垫付货款”的方式显然可以增加旅行社的违规成本,可依然绕不过最根本的疑问——谁来给遭遇欺诈的游客撑腰?旅行社会那么“懂事”,也就没必要玩购物的猫腻了。
之所以会大量出现以购物欺诈游客权益的情况,一方面是旅行社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另一方面则在于以不合理低价抢得市场后,必须从购物收益中拿回应有的利润。如果不能真正约束这种无底线的竞争,继续让导游利益捆绑在游客的自由消费上,购物欺诈现象就很难禁绝。
2013年起施行的《旅游法》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意味着,将利润建立在购物活动上的营销模式是严令禁止的——消费者有“贪图便宜”的权利,但旅行社必须“愿赌服输”,赌输了也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里吞。所以,表面看是因为低团费和购物少把导游逼急了,事实上是因为市场混乱使得导游利益几乎完全捆绑在旅客购物上,这才导致了双方被放在了利益争夺的两极。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收取质量保证金也好,垫付货款也罢,客观上的确会对有些旅行社形成震慑,毕竟相较于外出旅游期间的“人生地不熟”,旅游结束后返回本地的游客更容易维护自身权益。不过,单个游客毕竟还是势单力薄,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及时介入,谁来认定发生了强迫和诱导购物呢?反之,如果已经认定了对方存在购物欺诈行为,等待旅行社的必然是高额罚款,退赔游客损失自然不是问题。
不合理低价只是表象,背后是无底线、不正当竞争的旅游市场,劣币驱逐良币,其根源不仅在于监管无力,更在于游客取证难、维权难的困境。因此,当务之急是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的痼疾,减少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现象,真正降低游客的维权成本,这样才能激活那些针对作恶者的惩戒条款,让其不敢再铤而走险。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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