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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以“量能课税”为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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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20: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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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改革应以“量能课税”为取向

  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明年要加快推进国企、财税、金融、社保等基础性关键性改革,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作为关键性改革中的重点之一,财税改革的进程备受关注,而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因为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注度最高,同时也被寄予厚望。

  本轮财税改革的背景,已经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初需要“做大蛋糕”的任务,而是解决伴随收入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这一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突出的问题。

  基于此,本轮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需要系统思考,个人认为,应该突出三个要点:简并税目、优化税率结构、引入差别化费用扣除形式。

  首先是简并税目。现行的个税是基于1994年我国实施的大规模分税制改革,当时从真正意义上确立了大规模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形成了现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的基本框架,将11类所得纳入了征税范围,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得以大大强化,也为推动后续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从这个角度来看,1994年分税制及其中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怎么赞美都不为过,这是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节点。

  不过,目前来看,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有11类所得类型,纷繁复杂,各类所得的征收方法不尽相同,给税收征管带来巨大挑战。基于此,应将性质相似的所得类型适当合并,例如按照劳动所得或者财产性所得进行类型归并。合并时除了考虑所得的特点,还应充分考虑信息的可获得性,以获得信息的程度为依据,比如劳务报酬、稿酬等信息获得比较充分的,可以考虑率先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在简并税目的基础上,还需要优化税率结构。工资薪金的税率结构较为复杂,最高边际税率较高,可以在考虑其他类型所得税率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抵扣”也是个税改革的关键,应引入差别化费用扣除形式,要充分考虑公平原则,将人民群众共同面对的生存成本纳入扣除范围,例如医疗扣除、抚养扣除。最大关键在于如何获得信息,一是整合现有的征管信息,二是通过各种治理手段整合相关信息。

  事实上,每当出现有关个税的话题,总是博得大家热议,当然也招致一些质疑甚至非议。这说明,随着经济发展阶段不断跃迁,人民群众的纳税意识空前高涨,这是一个好现象。不过,本轮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肩负的任务和改革方向,需要冷静思考,也需要从历史发展的眼光来审视。制度选择从来就是与经济发展阶段甚至文明发展进程相适应的。

  从进程来看,尽管个税改革的步伐已经在加快,不过,要认识到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亦是如此。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来发挥税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效应,但是从短期来看,效应的发挥需要阶段性目标。当前,推进个税改革的急迫目标是让综合制改革落地,阶段性措施首先是提高高收入阶层的税负。

  现行分类特征的个人所得税制难以实现针对自然人的综合收入能力“量能课税”,从而影响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特别是经济进入新常态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要从扩大投资规模转向把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居乐业作为地方政府的发展目标,需要在维持经济适度增长的前提下,推动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提高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

  基于此,未来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通过推动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最终实现“量能课税”,全面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激发人民群众的国家意识和纳税意识。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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