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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颂恆、游蕙禎就宣誓案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申请遭上诉庭驳回,並下令梁游共付33.5万元讼费。两人的官司接二连三败诉,计及在原讼庭及上诉庭的案件,法律人士早前估计两人已背负近700万讼费。梁游昨在庭外仍坚称,会聘请英国御用大状直接到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强调其众筹目标维持500万港元不变,不过目前众筹金额只有约55万元。
梁颂恆、游蕙禎昨早约9时15分到达高院,梁更穿上「Hong Kong is not China」上衣到庭。两人指,对于败诉早已预料,更扬言会有新的上诉理据,申请將一名英国御用大律师,以及香港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加入他们的法律团队,不过坦承目前在申请法援,而开庭的按金亦未准备好,但现时要交的金额及限期等都是未知数,留待终院有决定再行处理。
判付33.5万讼费
他们又透露,目前众筹金额只有约55万元,当中48万元已用作支付律师费,余额不足缴付按金。而上诉庭昨日的判词亦下令两人就今次案件各付16.7万元讼费,共33.5万元予行政长官及律政司一方。
梁游两人就宣誓案已分別在原讼庭及上诉庭接连败诉,早前法律人士估计两人已背负近700万讼费,而他们仍未归还186万元薪酬和办事处营运开支予立法会。
上诉理据不適当及错误
上诉庭法官潘兆初在判词重申,基本法在香港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凌驾于立法会,普通法下的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基本法第104条列明立法会议员就职时要宣誓是宪法规定,以及有关不遵从的后果,而立法会包括立法会主席和秘书只是执行誓言的管理人,当爭议涉及宪法规定,只有法庭有最终裁决权。若立法会的不干预原则可应用于本案,会削弱基本法赋予法庭的宪法责任及权力,裁定上诉理据不適当及错误。
判词再次确定,根据终审法院案例,人大释法具有追溯力,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並適用于所有案件。判词指,香港在「一国两制」原则下,人大常委会有权就基本法条文进行解释,香港法院不能质疑其决定,而释法对本港法院有约束力,法院必须跟隨。
官不同意释法是「修改法例」
就两人指称是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是「修改法例」,上诉庭並不同意,强调在「一国两制」及香港基本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在內地的大陆法制度中,人大常委会对法例的解释,可以是解释法律或补充法律,申请人错误以普通法原则演绎释法。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香港法庭不可质疑人大释法的权威,须尊重和更有责任履行有关內容。
是次判决与上诉法院早前驳回梁游上诉的判决內容相若。梁颂恆在庭外称对结果「不觉得意外」,並称「之后才是真正的战场」。
虽然输完又输,讼费愈积愈多,但两人声言会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並称会有「新」的法律观点及上诉理据,因此正在申请將一名英国御用大律师及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加入他们的法律团队。
继早前曾称將筹款目标下调至160万元后,两人昨日又称其筹款目标一直都是500万元,並承认他们至今只筹得55万元,亦即已经10天无人向他们捐钱,而55万元中绝大部分已用于支付律师费。两人承认要筹钱「有困难」,无论法援或终院开庭按金,目前都未准备好。
释法可釐清法例权力
上诉方提到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辖权,应检视人大常委会释法是否符合基本法。判词反驳指,上诉方的论点站不住脚,完全忽视人大释法权在內地法律制度下,可以釐清或补充法例的权力。
梁颂恆和游蕙禎两人于去年10月12日立法会宣誓就职时,公然宣扬「港独」及发表「支那」辱华言论,高院原讼庭去年11月裁定两人违反基本法和《宣誓及声明条例》,宣告两人丧失议员资格,原有议席经悬空。其后二人不服上诉,上诉庭维持原判,梁、游再败诉。
根据中新网、文汇网等综合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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