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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年,英国词典编纂家托马斯·布朗特(Thomas Blount)编写了《词集》(Glossographia,该书还有一个更冗长的名字:“现代改良英语难点词汇详解”,A Dictionary Interpreting the Hard Words of Whatsoever Language Now Used in Our Refined English Tongue)。布朗特在该词典中为动词“pervert”写了以下条目:“使陷入混乱,使堕落,诱惑”(to turn upside down, to debauch, or seduce)。毫无疑问,如今这些行为同样发生在很多人的卧室里。可惜,我们只能用后维多利亚时代的思维,来理解条目里撩人的小动作、揣测这个流传于旧时英国乡间的词汇的含义。从布朗特的时代到他长眠地下后的数百年里,“pervert”所指的仅仅是顽固的叛道者,因为他们违背中世纪教会苛刻的道德规范,从而以其天不怕地不怕的生活方式“诱惑”着他人。
如果我们将布朗特给的定义,用在致力于打破旧习的现代科学界,那么,进化论生物学家理查德·道金斯(Richard Dawkins)或许是最广为人知的“变态”之一。他是《上帝错觉》(The God Delusion,2006)一书的作者,也是活跃的无神论倡导者,鼓励理性主义同道们“抛开”教条的宗教思维。“我早已长篇大论地阐明过自己的科学无神论思想,无意攻击任何一方。我以我的“变态”为傲,既因我的无神论立场而符合该词的古时用法,又因我是同性恋而符合其当前的含义。”
直到19世纪末,“pervert”一词才脱离狂热的传教士做作的布道,被古板的欧洲性学家写入令人摸不着头脑的临床医学论述里去。如今,相较于医学用语,这个词更常作为侮辱性词汇,用来批判性罪犯。“pervert”一词先出现在教堂,再到精神病诊所,最后到色情新闻的网上评论板块,一直以来都受到旧式宗教道德的阻挠。我们来注意一下“pervert”的后缀-vert一般表示“转变”:比如“to convert”表示向另一边变换,“to revert”表示恢复之前的状态,“to pervert”表示偏离轨,等等。在这些词中,只有“pervert”承载着极度恶意的含义——“一种固执的特性”,澳大利亚精神分析学家乔恩·朱雷蒂尼(Jon Jureidini)在论文《变态:色情与憎恨的结合体?逃避现实寻的兴奋剂?》(Perversion: An Erotic Form of Hatred or Exciting Avoidance of Reality?2001)里如是写道:“暴躁、易怒……非常任性,因而与那些无伤大雅的反常迥然不同。”
法官指控某人“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妨碍司法公正),是指其蓄意阻碍道德公平。类似地,由于“pervert”的现代名词形式与“sex deviant”(性变态)同义,这就默认了被形容为pervert的人故意反其道而行之。换句话说,默认他(她)是主观选择做出反常的性行为——也就是有意违背道德规范。
这样一个感情色彩浓厚的词,在诞生之后的1000年里用法几乎不曾变过。但如今,恍若一夜之间其含义却变得截然不同,彻底颠覆了其本意,真是令人惊讶。“pervert”一词的意义,究竟是如何从 “不道德的异教徒”变成“不道德的性变态者”?
这一转变的关键原因是, 英国学者哈维洛克·艾利斯(Havelock Ellis)在1879年,对拥有非典型性欲的患者所作的描述中普及了“pervert”一词,这在其著作中已有阐述。而更早的学者,比如德国-奥地利精神病学家,理查德·冯·克拉夫特·埃宾(Richard von Krafft-Ebing ),被视为性变态研究之父。他在艾利斯之前就把“pervert”与“性”联系起来。不过艾利斯的著作更易读懂(由于用英语写),因而读者群更庞大,最后导致“pervert”的新义在本地语中逐渐固定下来。
用“perverts”及“perversions”来表示性变态。该书由他与同性恋文学评论家约翰·艾丁顿·西蒙兹(John Addington Symonds)合著,并在西蒙兹去世后出版,是同性恋心理学原理的一座里程碑。在两位作者看来,“性倒错”反映了同性恋与符合道德规范的情爱模式相左。这一点很容易理解。然而当他们用“sexual perversions”(性变态)在广义上指代社会所禁止的性行为时,他们的语言则变得微妙起来。在社会禁止的性行为中,“性倒错”(或说同性恋)只是其中一种,其他典型的反常行为还包括多配偶、兽交、性交易。两位作者之所以采用宗教式的语言,并非因为他们个人认为同性恋是不正常、错误的(其实恰恰相反,因为他们的自然主义研究法首先发现了在其他物种中也存在类似行为),而是由于他们想要指出同性恋经常被描述成错误、有罪的性行为中突出的一类。他们的论述只是基于大多数人对同性恋的看法。
说来也奇怪,科学家出身的艾利斯,不仅从基督教立场认定同性恋者为性“变态者”,就连他自己也有特殊的癖好。艾利斯在他的许多笔记和书信中都曾提及自己的恋尿癖,指对尿液或正在小便的人有强烈的性欲。艾利斯在写给他一位女性密友的信中,责怪她把手提包忘在了他的家里,还调皮地说:“要是你留下的是金黄色的液体,我倒是毫不反对。”他坦率地顺从了这种欲望,甚至自嘲是一个尿频者鉴赏家,他在自传中写道:“通过勃起来认可女性的自然行为之美,在这方面我或许是一个先驱吧。”在他的晚年,这种被他称为“圣水”的东西,甚至治好了阳痿:只有看到女性站着小便的画面时,才能勃起。对于自己的这种怪性癖,他泰然自若:“对我而言这一点儿都不下流,反而是一种完美的兴趣,是这世上仍有待人们发现的美好之处。”在分析自身的案例中(毕竟他是性学家),艾利斯总结:“这并非极其罕见,人们也注意到一些地位崇高的男性也有这种癖好。”他也认为声调高的男性一般比男中音更聪明,这奇怪的假说也许和他本身是罕见的男高音多少有点联系。
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少数性学家先驱致力于剖析复杂的人类性行为,艾利斯就是其中之一。其他学者包括克拉夫特·埃宾和西格蒙德·弗洛伊德,以及弗洛伊德早期的追随者——奥地利心理学家威赫姆·斯特科(Wilhelm Stekel),也都投身于这一新兴、客观、无关道德的性变态研究。以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他们的著作可能受到了偏见的影响(事实上的确如此),不过他们也呈现出了对有特殊性癖人群真诚的关注,那些人燃起性欲的方式会给社会造成重大问题,但他们别无选择,无法控制。
由于同性恋喜欢同性,他们在本质上变成了变态,而不仅是涉足猎奇性爱这么简单了。
早期的性学家遭到纯化论者强烈的反对(纯化论者坚持一切事物都要绝对、完美、纯粹),后者认为他们奇怪的科学研究会导致婚姻、宗教和“家庭”等宝贵的社会制度的崩溃。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人们一直对这一“滑坡效应”感到焦虑(滑坡效应指情况会急速恶化,导致更糟糕的结果),而在道德说教者看来,性的客观研究威胁到了一切优良神圣的事物。保守派学者认为,对性反常的任何中立评价都是危险的,将不道德行为合法化,称其为“自然”的变化,并促使“正常人”接受堕落、不检点的生活方式。光是把恰当的学名赋予同性欲望等“可怕”倾向,就已经使卫道士觉得越发真实,因而也越发危险了。对他们而言,这简直是将性恶魔具体化了。例如,1897年,波士顿精神病院(Boston Lunatic Hospital)的精神病医师威廉·诺伊斯(William Noyes),就艾利斯与西蒙兹的《性倒错》写了严厉的评论,他责骂这两名作者“给性研究冗长的文献又加了300页……对变态们(同性恋者)的影响且不提,心智健全的人阅读它的时候一定会对人性感到失望,而对于这种结果本身,任何作者都应再三思考才是。”
回溯过去,艾利斯及西蒙兹很慎重,把同性恋行为和同性恋倾向区分开来,这是同性恋权益历史中的重要一步。在今天这也许算是常识,但当时两位作者将这两个要素区别开来,进而令现代人认识到同性恋是一种性心理特征(或倾向),而不只是已经发生的性行为。他们影响了精神病学家看待同性恋的方式,而这对男同和女同群体产生了深远意义。积极的一面,同性恋者不再被视作(至少是在专家的眼中)淫荡到对那种行为上了瘾的堕落之人,相反,社会认为是他们的心理本质促使他们“天生地”受到同性而非异性的吸引。
消极的一面则是,这种天性在刚得到承认的同时,也被看作天生的变态或缺陷。由于同性恋喜欢同性,他们在本质上变成了变态,而不仅是涉足猎奇性爱这么简单了。无论这些人是否实际有过同性性行为,他们都已经是“那些人”的其中一员。而且,一旦同性恋被认为是一种倾向而不只是犯罪行为,医生就可以将其作为一种精神病来治疗。在随后的一个世纪里,医生们都不假思索地认为男同志和女同志有精神病(参看利维坦之前的《不仅仅是同性恋治疗:科学史上最诡异的实验》)。就像对待任何精神病征的患者一样,大多数临床医生都认为,同性恋者应该治疗精神失调。不用说,不管用什么可耻的手段,这类“转化”治疗,就是不鼓励男同志和女同志做回他们自己。
“pervert”这一轻蔑性的术语的含义,与同性恋之间持久的联系,自此盖棺定论。不久之前,一些新弗洛伊德学派学者仍然把男同志之间的肛交解释为接受者(或“下面”那一方)想用自己紧致的括约肌掐掉对方生殖器的无意识欲望。默文·格拉瑟(Mervin Glasser)是颇具影响力的南非裔精神分析学家,在其论文《变态中观测到的身份认同及其变迁》(Identification and its Vicissitudes as Observed in the Perversions,1986)中,他曾思考:“变态者以这种独特方式,试图将他的父亲作为一个内在目标来定位自身,进而建立起反抗强大母亲的内部同盟和壁垒。” 在今天我们看来,这种观点的科学性就像占星术或塔罗牌一样扯谈。但考虑到格拉瑟写下这些的时候,美国精神病学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正式将同性恋排除出精神病范畴已经过了整整13年(编者注:本文写于2013年),这足以说明即使在临床领域,宗教的道德约束仍根深蒂固。这个世界不能判定男同志是病还是不道德,于是就直接简单粗暴地认为二者兼有。他必然为自己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而痛苦,但如果为此去咨询医生,那很可能会听到类似格拉瑟这样奇怪的分析。
研究中国古代性文化,同性恋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中国历史上虽然没有把同性恋抬到西方那样尊崇的高度,但其记载也是不绝于史书的。而且,同性恋问题在中国古代,并不是一般人想像的那样不可见人,臭名昭著,许多故事被传为美谈,成为皇帝贵族、文人雅士们的风流韵事载入史册典籍。
那么,史籍中对于同性恋的记载,最早是什么时候呢?
清代的文人纪昀号称博古,他在《阅微草堂笔记·杂说》里说“娈童始黄帝”,下有注说,“钱詹事辛楣如此说,辛楣能举其书名,今忘之矣。”纪氏似乎言之有据,又说同时人钱大昕能举其书名。事实上,黄帝本也是传说中的人物自非信史,“殆出依托”。每一件事物,每一种现象,都要替它找一个最初的来历,找一个原始,原是富有历史意义的中国人的传统,在文字记载中,《商书·伊训》中对同性恋的记载也许是最早的,它指出世有“三风十愆”,说“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三风中有“乱风”,而“乱风”中包括“四愆”,其中的一愆是“比顽童”,即玩弄男童,搞同性恋。由此可见,在商代,“比顽童”已经成为“乱风”的一种,所以伊尹在对太甲的训诫里不得不加以特别提醒。
不过有人认为这两种记载都不十分可靠,不足为据。
《周书》的《逸周书》中有“美男破志,美女破居,武之毁也”的话,宋代的《太平御览》中则为“美男破产,美女破居”。在《战国策·秦策》中又有这么一段记载,晋献公“欲伐虞,而惮宫之奇存。苟息曰:《周书》有言,美男破志。乃遗之美男,教之恶宫之奇,宫之奇以谏而不听,遂亡;因而伐虞,遂取之”。从这则史料记载上看,进献美男,引诱虞君,同性恋竟起到色情间谍的作用了。以后,“美男破志”或“美男破产”竟成了一个典故,可见当时同性恋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在周朝的民歌中已开始有不少赞美男子,歌咏男风的词句。在那些所谓的 “郑声淫风”里,就有许多和此有关的诗歌,清代的程廷祚就认为《郑风·子衿》一章就是描述两个男子相互爱恋的诗:“青青子衿,悠悠我心。纵我不往,子宁不嗣音?青青子佩,悠悠我思。纵我不往,子宁不来?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一日不见,如隔三月,可见这两男相悦已经热烈到了何等程度。此外,《山有扶苏》、《狡童》、《褰裳》、《扬之水》等章,都有“狡童”、“狂且”、“狂童”、“恣行”、“维予二人”之类的词句,这都是和男风有关系的。
中国古代对同性恋有许多称谓,最著名者,除了以上所说的“男风”、“娈童”外,“安陵”、“龙阳”、“分桃”、“断袖”,这四个词语,都出自中国历史上一些著名的同性恋“个案”,其中除“断袖”出自汉代外,另外三个都出自春秋战国时期那段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开放年代。
在我国历史上记载的第一个同性恋“个案”恐怕是《晏子春秋》中的一段了:齐景公长得很漂亮,有点像美女。有一次,他发现一个小官员一直轻佻地望着他,他很奇怪,叫左右的人查问这个小官员,这个小官员坦白交代说,这么望齐景公是因为齐景公长得美。齐景公听了,对这种“意淫”行为很恼火,要杀这个小官员,后来被晏婴劝阻了。晏婴给出的道理是,拒绝别人的欲望,是“不道”的,憎恶别人的爱慕是“不祥”的,虽然他意欲于你,但只是爱恋,还不至于杀头的罪。景公听了,只好作罢,还开玩笑说,那在我洗澡时,让他来抱我的背好了。
景公的臣下,还只是对主公的爱恋,还不能说是真正的同性恋。以下三个故事,则是中国古代性文化史上著名的同性恋故事了。
古人又把男同性恋称为“龙阳之好”,这个典故出自《战国策·魏策》。龙阳君是魏王的男宠,魏王很爱他。有一天,两个人在一起钓鱼,龙阳君钓到十多条鱼,可是不仅不高兴,反而哭了。魏王很奇怪,问他为什么,他说:我钓到第一条鱼的时候,满心欢喜,但是后来钓到更大的,我就将第一条鱼弃之于海了。我现在受宠于你,和你共枕,人们都敬畏我,但是四海之内美貌的人那么多,别人会把比我更美的人推荐给你,那时,我就会像第一条鱼那样被弃之于海了,想到这里,我怎么能不哭呢?魏王听了很感动,于是颁布全国,如果有人在他面前提出另一个美貌者,则满门抄斩。
至于“安陵之好”的典故,则出自《战国策·楚策》,安陵君是楚共王的男宠,颇为得势。有个叫江乙的人对他说,君主待你那么好,只是因为喜爱你的美貌,以后总有色衰爱弛的一天,甚至连所睡的席子还没有破的时候,已经不再受到宠幸了,你最好和君主说,连死也跟随他,就会长期得到他的信任和眷顾。可是在三年中,安陵君没有对楚共王说过。有一次,当安陵君和楚共王在云梦打猎时,共王有感地说:“今天打猎,真使我快乐,但在我死后,谁还和我一起享受这快乐呢?”安陵君听了以后,就流着泪下跪说:“大王万岁千秋之后,我愿意在黄泉之下继续侍候你。”楚共王听了大为感动,就设坛封他为安陵君。
也有君王的男宠没有好下场的。
古人把男同性恋称为“分桃之爱”、“余桃”,其典故出自卫灵公和他的男宠弥子瑕,在《韩非子》、刘向的《说苑》和《战国策》中都有所记载,弥子名瑕,卫之嬖大夫也。昔者,弥子瑕有宠于卫君。卫国之法:“窃驾君车者罪刖。”弥子瑕母病,人间往夜告弥子,弥子矫驾君车以出。君闻而贤之日:“孝哉!为母之故,忘其刖罪。”异日,与君游于果园,食桃而甘,不尽,以其半啖君。君曰:“爱我哉!忘其口味,以啖寡人。”及弥子瑕色衰爱弛,得罪于君,君曰:“是固尝矫驾吾车,又尝啖我以余桃。”故弥子之行,未变于初也,而以前之所以见贤而后获罪者,爱憎之变也。
弥子瑕私驾灵公的马车去探母病,论律要砍去双腿,灵公却赞其孝;弥子瑕吃了一口桃子,把剩下的给灵公吃,灵公又说弥子瑕多么关心他。以后弥子瑕年老色衰,灵公对他开始生厌,以上这些事都成为罪状了。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弥子瑕和卫灵公大搞同性恋,恃宠而骄,私自驾君主的车,把吃了一半的桃子给君主吃,在他得宠时还受到君主的赞扬,到失宠时这都是罪名了。龙阳君和安陵君显然比弥子瑕聪明得多,他们不恃宠而骄,而是“居安思危”,用一些巧妙的办法来感动君主,以巩固自己的地位,因为他们知道单凭美色和君主搞同性恋,是朝不保夕的。无论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在专制时代里,都得看主人的眼色和心意了。
这个卫灵公还有另外一个同性恋故事。据《国语》记载:卫灵公还和公子朝搞同性恋,发生了同性性关系,而公子朝又和卫灵公的嫡母宣姜、夫人南子发生了异性性关系,后来公子朝怕事情败露,就勾结一伙人作乱,把灵公逐了出去。后来灵公复位,公子朝和南子出奔晋国。这个昏庸的灵公大概是太想念公子朝了,竟以母亲想念媳妇为由,把公子朝召回卫国。
不过,在那个时期,也有批评君主们的男风的。如孔子在《论语》中说:“不有祝佗之佞,而有宋朝之美,难以色于今之世!”墨子也说:“王公大人,未知以尚贤使能为政,无故富贵,面目佼好则使之,岂必智且慧哉!王公有所爱其色,故不能治百人者,使处于千人之官;不能治千人者,使处于万人之官。”荀子在《非相》中说:“今世俗之乱君,乡曲之儇子,莫不美丽妖冶,奇衣妇饰,血气态度,拟于女子。”
三国时的阮籍在他的《咏怀诗·三》里对这些著名的同性恋情加以吟咏、赞美:“昔日繁华子,安陵与龙阳,夭夭桃李花,灼灼有辉光。悦泽若九春,磐析似秋霜,流盼发姿媚,言笑吐芬芳;携手等欢爱,宿昔月衣裳,愿为双鸟飞,比翼共翱翔;丹青著明誓,永世不相忘。”
今天,用“pervert”指同性恋者实在太蠢,至少很粗俗。越来越多的社群逐渐在文化上一点点地接纳同性恋者。但许多其他性少数群体仍然牢牢锁在性取向黑名单里。尽管我们越来越多地采用科学手段来保护同志群体,但我们内心深处似乎依然觉得有个造物主(宗教与否,并无关系),制订了性行为的道德标杆。对于那些和同性恋一样无法选择性欲来源的人(无论是恋童癖、裸露癖、异装癖、恋物癖等等),我们不假思索地认为他们是有意而为之,并引以为傲。换言之,我们把他们当成“真正的变态”。越来越多人觉得男同志和女同志“像普通的异性恋”,是因为他们别无选择;相比之下,对上述的其他少数群体,我们却觉得那是他们自己选的。
大伙太执着于某一种性行为是“天生”还是“后天”,却忽视了更重要的问题:这是否有害?从许多角度来看,这是个更难回答的问题,因为,虽然天生性可通过比较直接的统计平均值计算来评估,比如,“它在其他物种中出现的频率?”,“有这种行为的人群占人口的比重?”。而对危害的感受则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的,就这一点而言,无从进行直接分析,而需要一些能在许多不同方面引起人们共鸣的定义。
若具体地就性危害而言,对某个人有害的行为对别人来说可能不仅完全无害,甚至是有益、积极的,信不信由你。假设一个男同性恋穆斯林在归西后发现自己被72个貌美的花姑娘簇拥在中间,那么按照古兰经教义,他这是在地狱,而非天堂。天使还是恶魔,因人而异。
道德上最重要的是,一个人的反常性行为是否明显有害。
另外,就危害而言,不仅身体上那些明显的性行为造成的危害,程度因人而异,就连抽象的性欲的危害也完全如此。和一个虔诚的宗教信徒谈论这个话题就像是对牛弹琴。但是,抛开人会因有某种念头而犯罪的这种观念,就会明白,不管性欲如何反常,本质上都不会对意淫的对象产生危害,至少在生理意义上是如此。正如法国哲学家让·保罗·萨特(Jean-Paul Sartre)曾写道,精神状态“只是呼出的气”而已。当然也可以认为性欲充满荆棘,会对个人的幸福造成严重危害(尤其当某些人认为这样的性欲念头来自魔鬼,却仍然无法停止的时候,更是如此)。
尽管如此,但这“呼出的气”只有表现在行动上的时候才可能会伤害他人。如果因为一个人有反常的色情念头,或其性欲对象在别人看来不合适,就认为他或她本质上是个变态,进而认为其心术不正,那真是愚蠢、残酷得与中世纪无异,而且往往适得其反。打个比方,在20世纪80年代,社会心理学家丹尼尔·韦格纳(Daniel Wegner)和德克萨斯州三一大学的同事对“白熊效应”(white bear effect)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比起什么也不做,强迫一个人抑制特定的思想,反而会致使那些思想更容易出浮现在脑海之中(实验中韦格纳告诉受试者:在接下来30秒内不管你做什么,不要——再次强调,不要——想着白熊。结果人们的思想出现强烈反弹,很快脑海中就浮现出白熊的形象,这就是心理学中的“白熊效应”)。
我们的批判性评价应该对有害的性行为予以重击,而不是攻击因脑垂体分泌出的激素而形成的臆想。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一个人的反常性行为是否明显有害才是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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