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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连立法会议员梁国雄黑金案,控方昨日完成举证。控方最后披露,被告梁国雄2012年立会选举的88万元经费来源,指涉案的25万元並未用于选举,被告亦不曾向立法会申报,涉案款项去向不明。
本案原定于昨早开庭,但被告称需回立法会处理议案,要求押后案件至下午。控辩双方就趁此空档,再商议有何证据可归入「同意事实」,毋须证人出庭。最后,控辩双方得出共识,余下证人都毋须出庭,可用书面证供方式处理,节省法庭时间。
控方在下午于庭上宣读选举事务主任林敏欣的书面口供,指梁国雄曾以声明书及申报表格,呈交2012年立法会选举的经费来源。据文件,当年梁国雄的选举开支共88.7万元。其款项来源均为选举捐赠。
捐赠者分別为社民连、四五行动、曾健成。当中社民连以资助20万元、一批物资品价值2.2万元,以及提供价值1.9万元的服务。而四五行动资助64.3万元。曾健成就以个人名义,资助物品价值约2900元。林敏欣指,被告呈交的选举捐赠收据,与报称的选举开支脗合。
无存入社民连户口 下落可疑
控方称,上述帐目並无涉及本案的25万元。显示被告收取本案25万元后,无交予社民连户口,亦无用于选举经费上,去向不明,下落可疑。
另外,控方在庭上读出滙丰职员陈芷兰的书面口供,指被告在2014年10月中曾前来银行,要求將一张抬头人为LEUNG KWOK HUNG的本票,存入社民连户口。她察看本票內容,见本票来自黎智英,认为款项来源敏感,所以向银行法律部请示,两星期后银行法律部认为本票没问题,她遂通知被告可入票,当时被告回覆称该本票已交还原有人。
本案控罪指出,被告梁国雄(60岁)身为立法会议员,于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故意及蓄意行为失当,无向立法会申报曾于2012年5月22日,透过男子Mark Simon从黎智英接收25万元款项。
被传媒揭发才公开
吴文远忆述指,在2012年3月时任社民连主席陶君行向核心成员表示,黎智英將会捐赠100万元。核心成员在无记录的会议后,决定將当中50万元直接交予社民连,余下款项分为两笔各25万元,以「秘密款项」方式当成新界东支部及九龙东支部的选举经费,未有记帐入社民连户口內。
他补充称,主席有权代社民连收取捐款及决定用途后,只向核心成员汇报,未必一定要行政委员会通报。他解释,为免竞爭对手从营运开支中,洞悉社民连选举策略,因此將上述两笔款项定为不公开的「秘密款项」,分別存入梁国雄及陶君行户口。直至2014年被传媒揭发,才公开该「秘密款项」。
吴文远称,社民连支部各有独立帐目,可自行筹款,不会归入社民连总部的帐目內。而款项可直接存入支部负责人的个人户口中,即梁国雄及陶君行的户口。
法官李运腾质疑,支部独立帐目,收款毋须汇报社民连,而主席收款后亦自定为「秘密款项」,不向行政委员会报告,情况有如无人规范。吴文远认同说法,称规范主要依赖主席人选的个人操守。
根据中新网、大公网等综合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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