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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经济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完善政府职能的重头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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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01: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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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经济法律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完善政府职能的重头戏。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它重点规范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目的是通过调整市场竞争行为,实现经济自由与市场秩序之间的平衡。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施行以来,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市场环境、市场主体以及竞争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现象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具体条文缺失、处罚力度偏弱以及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适时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在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根据新发展理念的要求完善竞争法制,对于更好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竞争法制。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经济政策的变化。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是辩证统一的。法律服务于经济政策,也是经济政策的具体转化,对构建市场经济关系具有规范作用。同时,经济政策又决定法律制度的制定方向,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导向作用。因此,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应重视总结经济政策调整过程中的经验,认真应对经济发展中凸显的矛盾和问题,从而推动经济法律制度跟上快速转型中的经济政策调整步伐,使之更好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有效遏制各种违反公平竞争的新现象、新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市场秩序保障。

  适应竞争形态的发展变化。市场主体之间富有效率的竞争,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如果法律对竞争主体的权利行使没有划定严格边界,就无法克服权利滥用对实现竞争价值的阻碍。如何通过法律规定平衡竞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任何国家而言,都是需要在发展进程中加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期和经济转型期,市场环境不断变化,竞争形态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会影响司法实践,也会使竞争主体的行为预期发生改变。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在深入评估历史经验的同时,以竞争形态的发展变化为切入点,在遵循经济社会基本价值理念的前提下,结合司法实践,对市场经济发展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力争在竞争制度上有所创新。

  把握“互联网+”的新特点。目前,互联网已普及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刻影响着市场竞争环境。如何顺应“互联网+”的时代潮流?如何制约互联网行业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竞争法律体系内制定互联网专门规则。制定这样的规则,应立足现实经济环境,考虑制度所承载的社会预期,特别是考虑互联网技术快速更新和法律规定滞后之间的矛盾,增强适应性和前瞻性。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概括时,如果法律规定得过于严格,就有可能抑制市场活力;如果规定得过于宽松,则容易导致垄断,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合理规范互联网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需要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并兼顾其与相关规范之间的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首次修订进入最后阶段。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3条中的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新法修订草案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该法在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24年。其制定和实施之初,我国刚刚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大幅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在此前提下,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完全过时,但存在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此外,随着反垄断法出台以及广告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出现了交叉、重复和冲突的问题,需要体系化地予以解决。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都可谓正当其时,很有必要,并且亮点不少,值得期待。

  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如山寨抄袭、域名抢注、搜索排名、虚假宣传、窃取信息、商业诋毁和流量劫持等,已成为互联网领域经营者间不正当竞争的主要矛盾焦点。由于现行法缺少有关互联网竞争方面的规定,往往导致执法部门面对具体问题束手无策,结果经营者打架,市场和消费者受伤。

  新法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规定竞争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具体规定了应予以禁止的行为,增强了行政执法查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这无疑打中了互联网时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七寸”,有助于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除了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外,修订草案还将对商业贿赂的范围适当扩大,细化各类恶意仿冒行为,并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权,增加了检查、查封、扣押、查询等强制措施,还突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建议删除对经营者的“营利性”要求,这既与以往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保持一致,又保持“经营者”这一概念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同时避免不适当地减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这些,对合法的经营者、守法的消费者而言,都是利好。

  近两年以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且案件重要性以及疑难复杂程度均有极大突破。通过对北京海淀法院近年来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这类案件存在以下新特征:

  一是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导致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近年来互联网公司间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发,这类案件疑难复杂程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涉及各个领域的技术创新,关乎互联网行业诚信经营判断标准,涉及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竞争的边界规则。表面上看来,考验着法官对新技术的敏感程度、对商业模式的熟悉程度,实则考验着法官依法裁判的能力,以及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各种利益平衡机制,统筹兼顾权利人、竞争者及社会公众对创新的利益诉求的能力,审理难度较传统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大。

  二是侵权行为技术性强,导致事实认定陷入困境。

  在以用户体验为向导的利益驱动模式下,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往往与新技术密切相关,因此有很多案件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参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技术困扰,但鉴于其由当事人各方自行聘请,多为各家公司自己的技术人员,资质难以评估,水平良莠不齐;且基于其“非中立”的角色定位,专家辅助人当庭往往只谈对聘请方有利的技术问题,而对不利的问题避而不谈。因此,法官还要比对、甄别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可否成为可采纳的客观结论,导致涉案技术事实的查明更加困难。

  三是侵权行为复杂,导致案件赔偿额判定困难。

  由于互联网企业业务领域多呈现交叉重叠的状态,故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多涉及到多个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有不同的收入模式,故对其财产损失的认定与实体经济有较大的不同。另外,企业商誉和商品信誉的损害对互联网企业的经济损失也有重要影响,但是目前对商誉诋毁所造成的品牌损失如何认定,在资产评估界和法律界仍无统一标准。因此,法官在法定赔偿限额之上自由裁量、合理确定赔偿数额,难度较大。

  一是注意区分网络创新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

  互联网是一个高速发展的领域,各种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但是,不是仅有某些技术上的进步即应认为属于自由竞争和创新。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

  二是权衡好诉讼禁令的审慎性与必要性。

  由于诉讼禁令裁定一旦作出,随即产生被申请人的生产、营销等相关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的法律后果。如果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那么即使法律赋予了被申请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这种填平式的赔偿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仍是难以弥补的。因此,应强化对诉讼禁令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审查,准确把握诉讼禁令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累经验,既要防止申请人的滥用,也要注重发挥制度效能,体现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三是充分考量大数据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竞争利益的对应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强调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侧重对商业伦理与竞争秩序的保护。而在大数据背景下,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不单纯是一种消费者群体利益,实际上已经成为了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因此,法院在判断行为正当性时,要将保护用户信息作为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当然,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离不开强有力的执行,不然,它就是只徒具其观的“纸老虎”。同时,既为首次修订,难免缺乏“经验”,不可能尽善尽美,甚至还可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制度安排。例如,相关条款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类型化是否完善、典型程度是否恰当、是否有被技术手段规避的可能,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有专家指出,修订草案给所有市场主体普遍设置了“兼容”义务,过度泛化,恐怕不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另外,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写入本法的立法目标,但在权利救济部分,并没有设计消费者利用本法维护权益的机制。

  不过,相比以上的一些不足,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首修,我们当前更应关注的,还是其修订后的诸多亮点。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此次首修及今后的不断完善,这部法律必将在我国未来的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持久的深远影响,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根据新华社等采编【版权所有,文章观点不代表华发网官方立场】


发表于 2017-7-3 14: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你一下,好贴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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