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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条例草案》亚洲首创新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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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3 21: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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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午,香港立法会以46票赞成、2票反对三读通过《道歉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若最终刊宪生效,香港將成为亚洲首个制定道歉法的地区。

草案订明,修例目的在于规定道歉在某些程式及法律事宜中的效果,从而提倡和鼓励爭端各方按意愿適时作出道歉,以和睦方式排解爭端。適用的「道歉」包括口头、书面,表达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

特区政府13日下午发佈的新闻公报显示,在2016至2017年度,申诉专员公署(观察者网注:直接向特区行政长官负责的法定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专责监察政府运作)处理的投诉案件中,有248宗被投诉机构向投诉人致歉,其中有230宗(占92.7%)是在公署介入后或所涉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向对方道歉。

道歉內容不作为证据

草案规定,道歉的事实陈述不构成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在裁断过失或法律责任时,不得將道歉列为考虑因素或证据,並规定保险保障不会因道歉而失效或受到影响。

法例將涵盖所有民事法律程式,亦適用于官员及专业人士,同时赋予法庭或审裁处酌情权,若道歉內容是诉讼唯一证据,法庭或审裁处可將之接纳,列为不利道歉者的证据,平衡申索人的法律权益。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表示,对有议员担忧条例当中的酌情权会引致不确定性,草案已经加入修订,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权时,必须公平公正和需顾及公众利益。

也有立法会议员不支持 称有违道歉应该真诚原则

据香港《经济日报》报导,袁国强认为,条例获通过后,香港会成为亚洲首个制定道歉法的司法管辖区, 有助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爭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

不过,也有多名立法会议员指出,草案中的条例容许法院有最终酌情权,裁定道歉的陈述能否接纳为证据,认为裁断者在判断是否公平公正时,需要小心考虑,也需避免有人利用道歉条例免责。

香港经济民生联盟(简称经民联)议员石礼谦表示不支持该草案,其称条例写明道歉不等同认错,有违道歉应该真诚的原则。

香港申诉专员刘燕卿则对草案表示欢迎,其认为道歉法的制定,相信可鼓励政府部门和公立机构更为积极主动,在有需要时真诚向市民道歉,必定有助紓解感到受屈市民的不满情绪,或有助解决纠纷,有效平息纷爭,重建社会凝聚力,恢復互信。

《星岛日报》报导,过去政府官员在南丫海难或铅水事件等在重大失误,又或者医疗事故下,相关人员和部门为免道歉成为日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据,迟迟不道歉。政府今年初將《道歉条例草案》刊宪,订明道歉不构成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亦不会在裁断过失或法律责任时,成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考虑因素或证据。

立法会昨早復会,三读通过《道歉条例草案》,成为亚洲首个制定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辖区。条例订明,不论口头、书面,或藉行为作出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包括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认道歉的过失或法律责任,都可在一般情况下都受到保障,不会被採纳为呈堂证据。

条例涵盖所有民事法律程式,例如司法、仲裁、行政、纪律处分及规管性程式,官员的道歉同样受到保障。但当道歉內容成为法律诉讼的唯一证据时,若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法院可有酌情权,接纳当中的事实成为证据。

立法会议员梁耀忠指出,有些投诉者不是为了索偿金钱赔偿,“有时气难平,觉得有些官员死都话没有错。”他认为,条例有助官员释除道歉对法律责任的顾虑,希望適时道歉,消除受影响人士的不满情緖。

立法会议员涂谨申就指,不排除有人以道歉去平息事件,用作逃避法律追究,甚至夸大道歉內容以博取信任,难以判断是否真诚道歉,或会影响当事人是否追究的决定。他认为要小心平衡酌情权,以免道歉成为卸责手段。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指,条例草案已在与讼双方的利益之间取得適当平衡,强调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鼓励作出真诚及有意义的道歉,包含事实陈述,希望有助公正排解爭端。

申诉专员刘燕卿欢迎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指公署一直鼓励政府部门和公营机构积极主动在有需要时真诚向市民道歉,促使纠纷及早获得解决。

根据大公网、星岛日报等综合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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