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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稳居世界第一。”在“2017中国互联网金融安全高峰论坛”上,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国家互联网金融专业技术委员会(简称“互金专委会”)主任周宏仁这样说。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的监测数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一共有1.9万多家。从业态上看,现有互联网金融业态一共有21类,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资产管理、网络众筹等。其中,网络借贷平台累计有6000多家,互联网资产管理将近3500家,网络众筹有800家。从活跃度上看,最近3个月的活跃用户有5.3亿人,最近一周的活跃用户有3.6亿人。网络借贷、网络众筹、互联网支付的累计交易额达到70万亿元。
根据国家互联网金融分析技术平台的监测数据,我国累计违规平台已超3200家,目前仍有违规平台1800余家在活动,其中没有备案的83家,金融数据在境外的816家,实行诱导性宣传的668家,收益率过高的66家,违规开展业务的190家。此外,监测还发现涉及传销的虚拟货币有400多种,其中60%以上的传销币网站服务器部署在境外,传销币日活跃用户达到10万人次。
以上数据表明,对违规平台仍需引起高度重视。如一家名叫“IGOFX”的公司,打着“躺着赚美金”的口号,以每星期派息的方式,在半年时间内就疯狂发展了40多万人的下线,骗取金额高达人民币300多亿元。
有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欺诈造成的损失达到了GDP的0.63%,仅次于美国的0.64%。在当下大热的消费金融领域,超过50%的坏账来源于欺诈。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轻资产、跨区域、高隐蔽性特征,大量犯罪分子混杂其中,逃避监管,很多情况下让人防不胜防。”周宏仁表示。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周宏仁表示,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同时,必须要着手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紧迫的监管技术问题。
记者了解到,工信部、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已经成功开发了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技术平台,该平台以互联网金融信息提取和事件预警作为切入点,以互联网金融异常分析和发现为目标,初步实现了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事前摸底、事中监测、事后跟踪、风险应对、综合分析的闭环体系,为实现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有效管理打下了基础。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和模式,互联网金融监管逐步走向规范。
随着互联网金融深入发展,有必要建立全面监管的制度体系。一是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活动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规则,对经营者实缴注册资本、经营者公司治理结构、高层人员任职条件等作出明确要求。二是营运资本维持制度。营运资本代表经营主体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稀释风险能力。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应制定相关标准,确保互联网金融公司维持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本。三是第三方存管制度。银监会于2017年年初出台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目前,大多数P2P(个人对个人)网贷公司已经逐步将资金转为由商业银行存管。在未来的监管中,应将存管和外部审计的要求全面落到实处。四是信息披露制度。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一种金融活动,信息披露不可或缺。应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管理与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等作出全面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应建立包括特定业务审核制度、消费者隐私保护制度、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六是市场退出机制。应在做好网络借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下,完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适时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第三方接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较快,而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相对缓慢。因此,在相关立法出台之前,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相对于政府监管而言,行业自律在降低监管负担和规制成本、避免市场主体与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专业性和标准化程度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2011年以来,各种地方性行业协会或自发性行业协会陆续成立。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建立的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承担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从业机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建立行业自律惩戒机制等重要职责。然而,从满足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需要的角度看,行业自律的作用目前还没有充分发挥,相关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根据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组织架构,明确其职责与业务范围。其次,应尽快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从业行为准则。在与传统金融业务无本质差异的领域,可以直接沿用原有的金融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对有别于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应建立新的行业标准和准则。最后,应建立行业内部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并最终与行业外部监管系统对接。在从事同一业务的互联网金融经营者之间搭建信息沟通与共享的桥梁,在消费者信用、行业经营数据等方面实现共享,既可以降低经营者的审核成本,又可以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库,还有助于全面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将这些数据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范围,还可以作为进一步修订外部监管指标的依据。
互联网金融疾速发展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有时也会失灵,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需要及时透过监管规范和整肃行业发展。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门联手发文,为规范互联网金融拉开大幕。随后网贷新规出台,多地叫停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稳步推进。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正一步步回到正轨。
在互联网金融创新面前,监管滞后不可避免,这要求监管的眼光必须放长远。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需要边发展边研究边规范,在找出金融监管体制短板的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长效机制。当监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边界、监管主体以及日常监管标准,互联网金融才能更放心大胆地创新,真正结出善意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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