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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批入狱的政治犯黄之锋等人给世人警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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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9 00: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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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者难逃罪责!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于2014年发起衝击及佔据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其后被裁定非法集结等罪名成立,原审时获轻判社会服务令及缓刑,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诉庭昨日裁定覆核得直,指出三人罪行严重,需严厉判刑方可维护法治尊严,改判三人即时监禁六至八个月。三人无视法纪自毁前途,除了要承担入狱后果,亦失去未来五年参选立法会的资格。

三人于法庭宣判后,傍晚分由两架囚车载离法院。黄之锋被送往羈押少年犯的西贡壁屋惩教所服刑,罗冠聪和周永康被送往荔枝角收押所,然后会按分类分配至服刑的监狱。

上诉庭昨日下午颁布裁决判词前透露,前一晚(8月16日)深夜10时半至11时左右,收到黄之锋代表律师的传真,指参考在8月15日颁下判词的「13人衝击立会案」上诉案中,辩方发现新资料,希望上诉庭在本案考虑。当上诉庭表示同意后,辩方却撤回「考虑新资料」要求。上诉庭直指辩方意向反覆,为法庭带来不必要困扰,做法不恰当、不可取。判词因事件延后近90分钟才颁下。

煽惑衝击 证据确凿不认罪

本案判词长达64页,上诉庭副庭长杨振权在判词內指出,本港近年瀰漫歪风,部分人以追求理想或行使法律权力为藉口,肆意违法,当中更包括一些有识之士,以「违法达义」口號鼓动他人犯法。他形容,这些傲慢、自以为是的想法,不幸地影响部分年轻人,他们在违法后不但拒绝认错,更视为光荣及自豪的行为。本案正是反映这股歪风的最佳例子。上诉庭认为,被告三人行为严重,需严厉判刑,以阻吓同类罪行,方可维护法治尊严,否则法律保障市民的权力和自由亦荡然无存。

判词指出,原审法官犯上原则性错误,量刑完全没考虑判刑要具阻吓力。衝击政总当日,被告三人是学生领袖,对其他学生有一定影响力,三人煽惑其他学生一同犯法。事后面对检控,在证据确凿下仍然不认罪,原审法官反指被告因热诚及理想而行事,指被告三人有悔意难以令人信服。上诉庭最后裁定律政司得直,黄之锋改囚六个月、罗冠聪改囚八个月、周永康改囚七个月,即时执行。散庭后,辩方律师表示三被告会考虑上诉。

囚逾三月 未来五年禁参选

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9条「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的情况」规定,凡任何人被判囚逾三个月,由定罪日计起隨后五年內,都会丧失参选及当选资格。本案三名被告在未来五年,包括短期內会举行的立会补选,以及2020年立会选举都失去参选资格。

黄之锋等三人傍晚由两架囚车载离法院,其间数十名支持者围着囚车大叫口號,一度衝出马路阻止车辆离开,场面混乱,一名光头、戴眼镜男子被警员带走。警方其后透露拘捕了一名41岁涉嫌袭警男子,带返中区警署调查。

律政司道破迫害论:三人因犯法定罪

律政司昨日发表声明,强调特区政府一直尊重言论、示威、集会等自由和权利,但行使该等权利时亦必须尊重法律,不应超越法律容许的界线。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並非因行使公民自由权利而被定罪,而是因为他们在抗议行动的行为触犯法律。声明强调,政治迫害此类指控全无基础,更漠视本案客观存在的证据。

部分人漠视客观存在证据

律政司发表声明,指出律政司就刑期的上诉是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及81B条,在经上诉法庭许可下,以覆核申请形式提出,並由上诉法庭处理。上诉法庭的判案书釐清相关法律原则和量刑准则,能为日后同类案件提供指引。

律政司留意到,社会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检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律政司称:「此类指控全无基础,更漠视本案客观存在的证据。律政司只是依据《检控守则》、適用法律和证据处理刑事案件(包括本案)。再者,香港特区司法独立的情况不可能被质疑。从判案书的理据可看出,法院纯以法律角度处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动机。」

律政司提到希望公众留意判案书第171段─「本席重申,答辩人等不能说他们是因为行使集会、示威或言论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们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为他们僭越了法律的界线,以严重违法的手段,自己强行非法进入或煽惑他人,当中包括年轻人及学生,强行非法进入政总前地──一个当时他们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没有权利可以进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参与非法集结或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答辩人等也不能说,上诉法庭对他们处以的刑罚,压缩了他们可依法行使示威、集会或言论自由的空间。只要他们在法律的界线內行事,法律会全面、充分地保障他们示威、集会和言论自由;但一旦他们僭越了法律的界线而违法,法律制裁他们並不是剥夺或打压他们的示威、集会和言论自由,因为法律从来都绝不容许他们以违法的手段来行使那些自由。」

必须指出:这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影响深远的裁决。近年,港人社会出现了一个说法,就是年轻人有理想、有热情,即使行为有时过激,也是情有可原,法庭如果將他们判入狱,就是扼杀社会公义和年轻心灵。而上诉庭昨日的裁决清楚告诉全社会,所谓「理想」可以凌驾法治、「公义」就可以目无法纪,是一个错误的、不负责任的说法。

上诉庭昨日的裁决,展示了副庭长杨振权及法官潘兆初、彭伟昌的专业水平,他们不仅对黄之锋等三人给予了严正裁决,而且从法理上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清晰而又有力的阐述。判词指出:答辩人等也不能说,上诉法庭对他们处以的刑罚,压缩了他们可依法行使示威、集会或言论自由的空间。只要他们在法律的界线內行事,法律会全面、充分地保障他们示威、集会和言论自由;但一旦他们僭越了法律的界线而违法,法律制裁他们並不是剥夺或打压他们的示威、集会和言论自由,因为法律从来都不容许他们以违法的手段来行使那些自由。

这是一份义正词严的法律文件,更是一份掷地有声的社会宣言。法治是港人社会的基石,这一底线需要守护,绝不能再任由衝击。过去七十九日违法「佔中」和旺角黑夜暴乱为什么会发生?砖头玻璃樽为什么会如雨点般向执法人员打下?就是因为有人不断在散播所谓民主、公义高于法治的错误观点,诱使一些年轻人走上了违法乱港的道路。

事实是,上诉庭昨日的裁决,把黄之锋等三人送进了监狱,但真正把黄之锋等人投入监狱的,不是政府、不是法庭、不是建制,而是一直在那里把他们封为英雄捧到上天的李柱铭等反对派政客、《苹果日报》和美国右派势力,他们在「抗中乱港」的道路上设下了大量「奖品」,只要黄之锋等人肯打肯闹肯对抗,就会获得美国国会听证会演讲、名牌大学预留学位和「奖学金」以至时代杂志年度「风云人物」的「红萝卜」奖赏。是这些美国反华反共右翼势力及他们在港的「代言人」,一步一步把黄之锋等人引向违法乱港的深渊,直至最终把他们送上囚车、送入监狱。

然而,还有更卑鄙的是,在已经「成功」把黄之锋等人驱入歧途绝路的同时,他们还不忘再来一记「倒打一耙」,把黄等人的入狱说成是「政治检控」和什么「政治犯」,把局面进一步搞乱、继续制造更多的黄之锋。

一向在干预中国內政和特区事务上臭名昭著的美国国会「中国委员会」中的右翼势力,昨日在黄之锋等人还未宣判就已经发出声明,说什么「雨伞运动领袖被政治检控」,將会严重打击香港作为法治社会的声誉;又抹黑北京尝试透过香港法院破坏香港民主运动,进一步推行政治任务。还说,「当中国政府不再遵守《中英联合声明》的承诺时,美方须重新评估政策上赋予香港的特別地位」。促请美国参议院通过「香港人权及民主法」,云云。

与此同时,美国《纽约时报》前天也刊出「社评」,指黄之锋等三人是香港回归以来「首批入狱的政治犯」和什么「香港现代史的分水岭」,更直认不讳:「二十年前当香港主权从英国移交到北京政府手上,曾经希望这片享有西方自由的前殖民地可以逐步影响奉行威权主义的內地政府,但事实却相反。原享有司法独立的香港法院,正面对压迫趋向成为中共的工具;『一国两制』的承诺,亦在一国一制的政治现实中让路。」

铁一般的事实摆在眼前,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以及较早前被改判入狱的衝击立法会案被告黄浩铭等人,还有其他「佔中」、「旺暴」的参与者,他们的被判入狱,並不是因为所谓「为基层市民发声」和其他种种所谓民主、公义,而是因为他们触碰了法治底线,使用暴力、犯了法才会需要为他们的错误行为负上法律责任。

事实上,回归二十年以来,自特区政府、社会各界以至中央领导人,最重视、最爱护的就是香港青年,就是那一股可以迸发无限潜力的青春力量,中央领导人苦口婆心、语重心长,希望香港青年学好知识、健康成长、报效国家、建设香港,並且专为香港青少年设计了一系列的认识和参与活动。未来特区青少年要进一步学会珍惜,要知道今天作为一个中国人和特区青年的光荣和责任,远离暴力,遵守法纪,为自己的美好前途和香港未来作出努力。

根据中新网、大公网等综合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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