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分享| 关注中国| 逆耳忠言| 不平则鸣| 情感天空| 健康生活| 流行时尚| 保险理财| 讽刺幽默| IT与游戏| 信息交流| 华发移民| 华发工作| 摄影美图

社会聚焦| 旅游天地| 娱乐八卦| 音乐视频| 校友互动| 网络社区| 房屋安家| 教育培训| 中医瑰宝| 专栏作者| 科技文化| 华发留学| 华发红娘| 关于本站

华发网China168.info海外中文门户网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20|回复: 0

梁颂恆及游蕙禎承认错误將不再参与政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9-6 03: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40.webp.jpg


青年新政梁颂恆及游蕙禎就宣誓案提出「终极上诉」遭终审法院驳回。梁颂恆和游蕙禎8月29日接受电台访问时表明不再参选,如青年新政有人希望参选,「事必会有政治目标,盘算係点,到时再决定」。游蕙禎否认怕输才弃选,认为连「原则都唔要」才是真正输掉,她强调当初的政治理念是找一条適合香港人走的路,让香港人有决定前途的权利,但不代表要迎合政府,如妥协才是对不起选民和自己。

梁颂恒指,自己日后会往体制外走,称曾以为街头和议会可以两条路一起走,今日议会之路被挡,唯有往街头的路走,但他坦认財政资源是一大问题。游蕙禎则指地区议题仍有很多渠道发声,如立法会或城规会的公听会,但承认成效不高。

游蕙禎日前在社交网站发布「陈情表」,承认自己为过去骄奢躁进而汗顏,並要种因尝果。但她昨日指,自己的反省不包括宣誓过程,因当时曾与议员助理商討宣誓的形式,自己亦考虑很久,不会因为法庭判决而觉得自己的宣誓有问题,又坚持当日提到的「支那」字眼並非要侮辱任何人或文化。

梁颂恆则指,对法院的裁决感到失望,认为自己的宣誓形式与过去其他议员没大分別,但他承认自己错判形势,高估了法院给香港的保护,若事前知道后续会发生的事,他就不会参选立法会。

谈及二人如何维持生计,游蕙禎指现时已获聘做「Back Office(后勤)」工作,「唔出名、唔出样」,直言维持生活上相对困难,要兼顾工作及政治上的计画。梁颂恆说过去数个月在做社交媒体內容制作的临时工,之后则「未諗到」。

立法会行管会已开始追討梁、游二人各九十三万元的薪津,梁颂恆昨日指看不到追討薪津的法理依据,又认为没有需要提出司法覆核挑战有关决定,因目前有太多官司要处理,他指不会透过筹款处理议员资格案的讼费,建议社会转为支援其他面临诉讼的抗爭者。

梁颂恆、游蕙禎去年10月宣誓就任立法会议员时播「独」辱国,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无效,撤销议员资格,他们提出上诉被驳回,此后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亦被驳回,今年二月梁游向终审法院申请「终极上诉」许可。终审法院三位法官上周五听取梁游一方陈词后,即驳回二人的上诉许可申请,指出二人的上诉理据没有成功的合理胜算,昨日上午颁下27页判词详细解释裁决理据。梁颂恆及游蕙禎未有到庭。

判词首先指出,本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及討论,但法庭不会介入政治议题的爭辩,唯一考虑是本案是否涉及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以及有合理可爭辩之处。

不干预原则不適用

梁游提出,基本法第104条对立法会誓言的方式没有特定宪法规定,立法会誓言属立法会內部程序,不干预原则適用于本案。终院批评其理据站不住脚,无法构成合理可爭辩的上诉理由,而下级法院不接纳其理据的做法正确。终院指出,基本法第104条订明,立法会议员作出宣誓时有宪法规定,当有人提出质疑,法庭有责任就基本法104条的宪法规定作出裁决,故不干预原则在本案並不適用。

终院进一步指,虽然基本法第104没有列明誓言的确切用字,但条文订明要「依法」宣誓责任, 「依法」便是指《宣誓及声明条例》(该条例)第16条、19条及附表2,以及根据该条例第21条规定,任何人若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若该人已就任则必须离任,若该人未就任则被取消就任资格。

梁游又称,该条例第21条,不应被解释为规定任何拒绝或忽略作出立法会誓言的立法会议员,在法律上须自动离任。该条例第21条无意对不慎略去立法会誓言中部分字词、或读错誓言的立法会议员取消其资格。终院认为,梁游二人已被裁定为「明显不接受及蓄意遗漏誓言」,此事实裁断並无合理可被质疑的理据,故此法庭不容置疑裁定二人拒绝或忽略作出立法会誓言,立法会主席便不能行使酌情权或裁决。而二人陈词时曾提出如无意读漏字或读错字的情况,终院认为这论点根本与本案事实无关。

对于游一方指《宣誓及声明条例》第21条无订明庄重的规定,法官认为这论点既无实据,也无合理可爭辩之处。因为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的上文下理以及基本法104条,该条例第21条明显隱含的规定是要以客观上庄重的态度来作出宣誓。而誓言本身的用字,明文规定要「谨以至诚,据实」作出宣誓。人大释法均有明文规定,作出立会誓言时必须庄重,本港法庭受释法约束。

释法具约束力及追溯力

梁一方又提出,若任何人未能作出有效宣誓,但愿意在几乎毫无拖延的情况下作出宣誓,则不应该被视为《宣》第21条所指的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终审法院不认为这样的解释有何依据,也不认为该条文存在任何违宪性,而须对其作出狭义的解读。根据案情,梁游二人明显不接受及蓄意遗漏作出立法会誓言,因此已拒绝及忽略作出该项誓言。

对于梁游一方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效力及范围等问题,终院引述多宗案例指出,有关人大释法的若干权威性基本法原则已经确立,法庭没理由重新考虑,並重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进行的解释对本港法院具约束力及追溯力。

终院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104条进行的解释具有清晰的范围和效力,梁游二人被取消资格是他们拒绝或忽略作出立法会誓言「自动产生的结果」。终院最后指出,原讼庭及上诉庭作出的事实裁定並没有受到质疑,即使不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本案结果亦会一样。

根据新华网、星岛日报等综合采编

【文章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用户须知|小黑屋|法律申明|隐私通告|华发网海外版china168.info

GMT-6, 2024-11-21 07:27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