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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血公民立法会议员郑松泰去年十月在立法会会议厅內倒插国旗与区旗,被控侮辱国旗及侮辱区旗两罪,昨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两罪名成立,被判罚款合共仅为5000元。郑松泰虽未被判监,却留下案底。裁判官指郑松泰在立法会內连续两次故意、公开地倒插多支国旗与区旗,正常合理的人必然认为,其倒插国旗、区旗行为必然有损旗帜作为国家象徵意义的尊严,同时令国旗、区旗以受辱形式展示。有议员指轻判罚款力度不足,恐未能起警惕作用.
律政司表示,会小心研究判刑理据及相关法律原则,再决定是否需要跟进。被告郑松泰(33岁),被控一项侮辱国旗及一项侮辱区旗罪,控罪指他于去年10月18日,在立法会会议厅內公开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国旗及区旗。
行为具玷辱含意 符「玷污」定义
裁判官郑念慈昨日裁决时指出,本案主要爭议在于《国旗及国徽条例》中,「玷污」一词的法律含义,以及倒插国旗行为是否构成「玷污」。裁判官指出,根据案例及词典的詮释,「玷污」亦包括污辱、使其声誉受损的意思,即「玷污」不一定要对旗帜有实质性的弄污或损毁,只要该行为具玷辱含意,便可符合条例內有关「玷污」的定义。
裁判官又指,涉案的国旗及区旗不论在比例、顏色、图案等,足以令人认出是中国国旗及香港区旗,任何正常合理的人,必然知道倒插国旗及区旗会破坏旗帜的尊严,有关行为令旗帜以受辱方式被展示。
裁判官强调,无论郑松泰当时是否小心翼翼地倒插旗帜,或目的只是吸引议员返回座位,都不能代表郑的行为没有侮辱的成分。事实上,郑于立法会会议厅內,连续两次故意、公开地倒插多支旗帜,行为属于以「玷污」方式侮辱国旗与区旗,因此判他侮辱国旗及侮辱区旗罪成。
裁判官指,相信郑不是有计划犯案,但郑在立法会会议厅內不止一次倒插国旗及区旗,有关旗帜亦不属于郑本人,不认同可判处签保守行为,但考虑到郑並非以焚烧方式犯案,故决定就侮辱国旗及侮辱区旗罪,各判罚款2500元,两罪合共判罚款5000元。
辩方求情指,郑已婚及育有一名未满三个月的女儿,他倒插国旗与区旗只是希望令离席议员返回座席,以免制造流会,就案情而言其行为属最轻微的玷污方式。
散庭后,郑于庭外承认当日倒插国旗与区旗的行为「无聊」,又形容今次是「无聊的检控」,並称裁决是意料之內,又称会先与律师研究,再考虑是否上诉。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刘国勋表示,尊重法庭判决,但认为仅仅5000元的罚款,似乎未能起到很好的警戒作用。根据《国旗及国徽条例》及《区旗及区徽条例》,任何人公开故意侮辱国旗或区旗,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判监禁三年。他指近期学界出现鼓吹「港独」的标语,虽然言论和表达自由需要保障,但也应有规限,否则只会引起混乱,甚至损害国家安全和秩序。
刘国勋:不能容忍辱国行为
他认为,再华丽的託辞,都不能成为侮辱国家、破坏「一国两制」、违反法律的藉口。各方应反思並正确认识香港和国家之间的关係,切勿以身试法。他指出,不能容忍任何侮辱国家和推动「港独」的行为,对相关行为应依法追究。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驊认为,判刑属合適范围,形容是「中间落墨」,因郑松泰的倒插国旗行为並无暴力因素,只有侮辱成分;又指他是为了表达意见,严重程度较涂污和焚烧国旗有距离。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珮帆指,郑松泰在立法会倒插国旗被判罪成,确定了国旗象徵着国家的尊严,不容侮辱,违法者必须负上法律责任。
惟今次轻判罚款5000元,阻吓力不足,未必能对公众起警惕作用。她认为,郑昨日在庭外辩称当日行为是阻止建制派发动流会,明显是推卸责任。
而他形容自己的「无聊」行为招致面对「无聊」检控,反映郑松泰完全不知悔改。
根据中新网、大公网等综合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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