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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楼堂馆所被关进“笼子”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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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31 03: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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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下称《条例》)10月27日对外发布,明确机关、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此规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曾经多年管不住的豪华楼堂馆所,在十八大之后发生了明显变化。全面叫停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面积、严厉问责有关责任人等举措,治理效果非常显著,不仅改变了机关作风,也避免了奢靡浪费等问题。但要对楼堂馆所形成长期有效约束,必须依靠严格制度。

  尽管我国在1998年就颁布实施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但实践证明其约束力有限,这既与条例执行不严有关,也与条例存在某些漏洞有关。而此次实施的《条例》,相比旧暂行条例,有很多进步之处。简单来说,就是制度的笼子编织得比以前更密了且很有现实针对性。

  比如,过去一些地方建楼堂馆所用的资金是从银行借来的,而旧暂行条例中只规定6种资金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并没有明确包括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新《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这就能从资金来源上遏制了随意建设楼堂馆所,弥补了制度漏洞。

  再比如,过去楼堂馆所之所以禁不住,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信息不透明,媒体与公众无法监督。这也与旧暂行条例对此缺少规定有关。而新《条例》规定,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监督检查情况,应公开信息让公众知晓。

  相比旧暂行条例中的“监督与处罚”,新《条例》不仅在“监督检查”方面更详细,而且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得更全面、更严厉。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制度的威慑力、惩治力。另外,违规建设的楼堂馆所怎么处理之前没有明确,《条例》明确“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

  之前,舆论曾呼吁把楼堂馆所真正关进“铁笼子”里。如果把新《条例》形容为制度笼子的话,这样的笼子可以说既“铁”又“密”。“铁”体现在制度的严厉性上,“密”体现在制度的周密性上。如此一来,就能有效防止某些地方今后再钻制度漏洞。

  十八大后全面叫停新建楼堂馆所,这在当时是必要之举,但不可能永远全面叫停新建楼堂馆所,一些地方落后的办公场所也有必要改善一下。新《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楼堂馆所今后还可以再建设,但必须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操作。这为新建楼堂馆所打开“出路”。

  不过,新《条例》中很关键的第七条,即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审批机关是谁、审批权限有哪些尚不清楚。期待尽快明确具体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以便公众知情和监督。

  旧暂行条例中,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诚然,对楼堂馆所的审批权始终是上收的,但仍没有对豪华楼堂馆所形成约束。笔者以为,今后建楼堂馆所仍要上收审批权,但应是多部门审批,包括住建、发改委、纪委等部门,以强化审批,遏制乱批乱建。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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