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PP將会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包括基础设施在內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主流国际合作供给方式。”財政部政府与社会资本(PPP)中心主任焦小平在“运用PPP模式支持‘一带一路’倡议专题研討会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一带一路’PPP发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上表示。
焦小平称,“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在新的全球发展形势下,提出的一种创新的国际合作发展理念和模式,特別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今年5月发佈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著重强调了“公平竞爭,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认识市场作用和企业主体地位,确保政府发挥適当作用”等原则,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体国际投资合作专案来说,政府与市场合作发展模式將会是主流。
PPP是一种在政府规划和监管下,以企业投资建设经营为主的政府市场合作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一种创新的市场化社会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用好政府与市场两种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增加新动能。
焦小平表示,在“一带一路”合作发展早期阶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先导,这些设施对所在国家是一种基本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对国际投资者就是一个商业投资专案。PPP模式是政府与市场资源创新结合的一种商业模式,既能解决政府基础设施供给不足问题,又能创造新的产业链、新的增长点。可以预见,PPP將会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包括基础设施在內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主流国际合作供给方式。
10月29日,由甘肃省民营企业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PPP模式投资並承建的桂林至柳城高速公路正式开工,当天上午10时,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举行了开工仪式暨新闻发佈会。
该专案起于桂林市外环线,终点位于柳州市柳城县北部,属国家交通公路网专案,线路全长94.556公里,为双向四车道,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总投资129亿元。该专案是国內以社会资本投融资规模达到100亿以上的PPP专案,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和示范效应,既说明甘肃民营企业具有走出去的整体实力,也说明PPP专案是撬动社会投资的有效方式。
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如春表示,民营企业积极参与PPP专案,能够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激发企业家精神,同时为各地经济健康发展注入內生动力。近年来,甘肃省政府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优化投资环境、推进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引导民营企业主动適应我省经济转型、结构调整的要求,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接下来西部中大还將持续加大在甘肃的投资,为甘肃经济贡献我们的力量。”
据悉,西部中大成立18年来,扎根甘肃,面向全国,业务范围遍佈全国各地,成为全国知名的民营企业,同时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和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拥有国家级工法多项、国家级专利十多项,更是国內屈指可数的集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为一身的企业集团,荣膺中国建筑500强及国家级、部级工程奖项等30余项。
2014年可称为“中国PPP元年”。PPP在中国被称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財政部、国家发改委分別出臺相关《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后,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作为正式制度走上歷史舞臺。收费公路在我国被视为经营性专案,也被列入適用PPP专案的范围。那么,公路PPP包含哪些模式,能解决我国公路建设中哪些问题,该如何进行操作,值得深入研究探討。
从世界各国看,公路建设模式跟三个概念直接相关:特许(concession)、PPP、私有化(privatation)。上世纪40年代末,政府向国有公司授予公路开发权,国有公司通过收取通行费来收回成本,即公路收费特许(toll concession),其先于公路PPP而存在,是国外收费公路建设的传统模式。而后,上世纪70年代末,在私有化浪潮下,传统国有企业收费特许日益走向没落。比如,2005年,法国通过股权出售方式,將国有公路公司私有化,系公路领域通过组织民营化产生的一种PPP模式。
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在公路建设领域开始採用多样化的PPP概念,统称“私人资本参与公路建设”,其两种主要模式为收费特许和“按绩效支付”特许(availability-payment concession,或可译为“可用性支付”)。
政府授予私人公路收费特许,被视为典型的公路私有化模式,日渐受到民众排斥。基于政治和经济因素考量,源自英国、加拿大的“按绩效支付”特许模式日益受到各国青睞。在PPP框架下,各国纷纷开始考虑用“按绩效特许”模式替代收费特许模式。
而在我国,收费公路的绝对数量位居世界第一。目前对经营性公路,採用单一的向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股本的50%以上)授予收费特许模式。该模式以显性或隱性政府担保模式为基础,因此,政府並未真正解决收费公路融资风险的转移,仍直接或间接表现为政府债务。一旦国有公路经营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政府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公路PPP模式意在把融资风险转移给私营企业,从而避免政府债务的直接增加。面对沉重的公路建设债务,我国地方政府,能否学习法国,让国有公路经营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私有化,让改制后的私营企业承担公路经营公司的债务?同时,在利用PPP框架时,应如何在收费特许和“按绩效支付”之间做出选择?在收费公路超额负债背景下,本研究意在给我国公路建设模式转化提供一个参考。
根据网易、中新网等综合采编
【文章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