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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昨日裁定49项修改议事规则的议案,可以在下月六日的大会討论,其中包括建制派召集人廖长江提出的降低立法会全体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议案。梁君彦表示,有关修订触及对基本法第75条的詮释,根据现有资料,难以就修订是否违反第75条下定论,认为合適做法应交由立法会决定,是否接纳有关建议。而当日立法会审议次序,亦將首先处理修改议事规则。
早前共有十二名议员,提出64项修改议事规则的建议,梁君彦昨日批准其中49项。建制派由廖长江提出26项修订,其中24项获批,包括將全体委员会法定人数降至20人的修订。全体委员会是大会审议法案的过程,过往这个阶段经常出现「拉布」。议员不断「点人数」,甚至导致流会。若降低了全体委员会法定人数,以后反对派將难再沿用这一招数「拉布」。
基本法第75条订明,「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梁君彦曾请过大律师研究,意见指,大会的法定人数是全体议员二分之一,並且適用于全体委员会。但建制派就另找大律师查询,並指出全体委员会会议法定人数,毋须与立法会会议一致,因此建议將有关人数由35人降至20人。梁君彦的最终裁决是准许修订交上大会。梁君彦解释,有关问题需要考虑全体委员会是否具有与立法会相同的地位,抑或是属立法会辖下的委员会。他指,基于基本法第75条无明文提述全体委员会,其他司法管辖区立法机关內职能,与香港的全体委员会类似的委员会运作,因此无充分理由显示廖长江的议案必然与基本法不一致。他认为,合適做法是由立法会决定是否接纳有关建议。
全委会与大会性质不同
廖长江接受《大公报》访问时表示,全体委员会与立法会大会性质不同,全体委员会是立法过程的一部分,负责向大会交付审议法案的细节,並向大会报告,其职能仍然是委员会。
本身是律师的民建联议员张国钧亦表示,即使法律意见就降低全体委员会人数有不同看法,但立法会主席並非法官,不应去裁定是否违宪,因此交由议员投票决定是合適的做法。至于有无信心在明年补选前通过修改议事规则,张国钧说,会尽力而为,因为当中涉及变数,「民主派」可能用尽一切方法阻止,建制派会「见招拆招」,甚至不反对加开会议,日以继夜审议修订。
建制派获准提的其他修订,亦包括提高呈请书门槛,由二十人站立可以成立委员会,增加到全体议员二分一。而流会后亦不用等到下星期三,而是在主席指定的时间復会。
大会最快于十二月六日討论修改议事规则,梁君彦指,会先討论议事规则,其他由个別议员提出传召官员或者提取文件等动议將会押后。梁君彦解释,是由于这项议案,经已获有关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处理,立法会接住会处理谴责议案,有关传召官员出席的议案,按过往立法会做法,只会先于无立法效力的议员议案。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昨日亦拒绝批出十六项就议事规则的修订。其中,多名反对派议员包括杨岳桥、陈淑庄、胡志伟、莫乃光、梁继昌、张超雄、谭文豪、郭荣鏗及陈志全共有十四项议案不获批。建制派召集人廖长江亦有两项修订被剔除。
反对派提出一连串修订,如规定主席要由直选选出,或是改为由首席大法官监誓等,都因与基本法、人大释法或者本地法例不一致而被梁君彦否决。
对于有两项议案不获批,廖长江亦批评梁君彦裁决太苛刻。其中一项涉及议事规则第79条,如果委员会没有有关规则提供,但大会有相关规定,委员会主席可以运用大会规则处理。但梁君彦以议事规则第71条(13)项,除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及其辖下小组委员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由委员会自行决定,否决廖长江就79条的修订。廖长江举例指,若按照大会要求,如擬动议议案,必须在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审议该议案当天不少于12整天前作出预告;而按照有关文书所据以订立的条例,修订任何文书(附属法例除外),必须在立法会审议该议案当天不少于五整天前作出预告。但修订財会程序,却没有相关的预告期规定,因此,现时仍在爭拗是否由諮询还是由动议方式进行修订。
另外不获批的一项修订则涉及「手民之误」,將「全体委员会主席」误写作「全体委员会会议主席」,多了会议二字,但廖长江认为,从字面上完全可以理解相关讲法,梁君彦不批准修订「完全不合理」。
根据中新网、大公网等综合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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