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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修宪中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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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9 05: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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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宪中的核心问题,这篇署名文章给出了答案

  修宪,是今年两会的重中之重。之前,中央公布了修宪建议。前天,修宪的草案也已经向社会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了草案的说明。

  其实,早在3月1日,当时的《人民日报》3版要闻,刊登了一篇“轩理”的署名文章,内容就是对修宪的四个问题的解释。这篇文章可以说是来自官方的、对修宪问题最权威的解读,不可不读。

  文章涉及的四个问题是:

  1、解释为什么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载入宪法总纲;

  2、解释为什么要对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

  3、解释为什么要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

  4、解释为什么要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

  比如,第一个关于党的领导的问题,文章解释道:

  在当今中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次宪法修改《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而第二个问题,文章这样解释:

  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这是因为: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体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

  文章还强调: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

  文章肯定了80年代开始建立的干部退休制度,称: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干部退休制度已经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1982年十二大党章至2017年十九大党章都有一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上个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战略举措。

  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站在健全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设计,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等等。这些重大修改建议,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一、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载入宪法总纲,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选择。

  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们国家性质的规定,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革命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最根本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经过28年浴血奋战、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最终确立起来的;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不断巩固和发展起来的。在这些伟大的历史变革中,中国人民得出的最基本的结论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当今中国,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

  现行宪法已在序言中确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次宪法修改《建议》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充实进宪法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条文,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

  历史深刻地启示着未来: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民族复兴必然会沦为空想。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在新的征程上,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根本还是要靠党的领导、靠党把好方向盘。

  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发展新要求,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从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高度确定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在国家运行机制和各项制度中具有更强的制度约束力和更高的法律效力,有利于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实现全党全国人民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一致,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

  二、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制度性安排

  《建议》提出,将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总结党和国家长期历史经验基础上,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的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大举措,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国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实践中逐步探索出的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国家主席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党章和宪法相关规定来看,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后来历次修正后的党章,对党的中央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对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第九十三条第四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没有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体制的一致性,使“三位一体”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以贯彻和体现。

  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修改,是着眼于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在宪法上作出制度安排。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

  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干部退休制度已经建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1982年十二大党章至2017年十九大党章都有一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党的总书记、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的任职规定保持一致,是符合我国国情、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设计,是保证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领导人“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有利于坚持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三、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建议》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专门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并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为监察委员会建立组织体系、履行职能职责、运用相关权限、构建配合制约机制、强化自我监督等提供了根本依据。这一重要修改,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决策,展现出我们党一以贯之推动社会革命和进行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决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建议》将改革实践成果提炼上升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

  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范围过窄。这就要求适应形势发展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建议》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并作出相关规定,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制定于宪有源,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列入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健全党领导反腐败工作的体制机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成效,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四、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立法体制

  《建议》提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完善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探索与成功经验的提炼升华和宪法确认。

  地方性法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立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各具特色、极富针对性的制度保障。

  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增加了273个市、自治州。此次,《建议》把设区市立法权进一步提升到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予以权威确认,必将极大推动地方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具体问题,让社会主义法治的触角更加灵敏,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迸发,加快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进步伐。

  此外,《建议》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还在制度层面对宪法作出其它适当修改。比如,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条款,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具体化为宪法条文,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信仰,更好地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

  比如,将宪法序言部分“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完善了统一战线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海内外中华儿女同心同德、众志成城,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

  比如,将“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从制度层面与国家监察体制相衔接,既保持了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又充分体现了实践发展和时代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可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延伸阅读:代表委员和干部群众热议宪法修改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修改宪法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连日来,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审议、热烈讨论和热切关注宪法修改进程,期盼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开创新局面。

  代表委员和广大干部群众一致认为,宪法修改顺应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必将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进一步引领法治中国建设,为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提供坚实宪法保障。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新实践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符合宪法发展规律、符合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

  在审议和讨论中,代表委员一致认为,这次宪法修改对于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意义重大。

  “修改宪法恰逢其时,具有历史必然性,我对此高度赞同。”复旦大学政党建设与国家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长忠说,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使党的指导思想成为国家指导思想,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荣昌区委书记曹清尧说,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是对历史经验的高度总结。“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宪法修正案草案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对于党和国家的事业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几天,河南省新县西河村农耕园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张思恩一直密切关注着媒体关于宪法修改的报道。“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关系到我们每个人。作为一名返乡创业的农民,我深深感到,这些年国家法治越来越完善,创业环境越来越好,这与党中央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密不可分。宪法修改顺应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需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是这次宪法修改的一条原则。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说,宪法修正案草案只对实践证明成熟、具有广泛共识、需要在宪法上予以体现和规范、非改不可的,才进行适当修改,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宪法发展规律,有效保持了宪法稳定性和宪法发展与时俱进之间的平衡。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代表委员和广大干部群众表示,在新的历史方位下,修改宪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委政法委书记王洪祥表示,宪法修改谱写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新篇章,对于在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里程碑意义。“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表明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法治建设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员高杰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宪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统一战线制度等内容的修改,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的高度自觉,以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推动宪法完善发展的责任担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院长袁中山说,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战略部署,宪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将会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作为一名青年学子,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胡洪对宪法修改谈了自己的体会:“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变,囊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彰显了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这次宪法修改让我深切感受到我们青年人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宪法,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守程序是法治之始。代表委员们认为,这次修改宪法,党中央在中央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充分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宪法修改的高度重视,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谈绪祥说,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规律且行之有效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等,所以在这次修宪过程中我们真正体会到了依法依程序的重要性。

  代表委员和广大干部群众表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宪法,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依法修宪过程本身就是一堂生动的学习宪法课,是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巴特尔说,宪法修改不仅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也与人民福祉紧密相连。作为普通群众,我们也感受到了修改宪法的严肃性、严谨性。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铁实表示,这次宪法修改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既遵循了宪法法律的发展规律,更是恪守法治精神的体现,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确保宪法修改符合民主法治程序。要以宪法修改为契机,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落到实处。

  代表委员们认为,加强宪法实施,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对于军队来说,维护宪法权威最根本的就是要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全国人大代表、南部战区海军合肥舰舰长赵岩泉说,“全军官兵要带头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为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而努力奋斗。”

  海外媒体认为:修宪有利于中国的长期改革和发展

  海外媒体近日评论指出,此次修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又一次制度“升级”,是大势所趋和民心所向。中国正处于历史机遇期,需要宪法充分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

  美国着名智库布鲁金斯学会发表文章指出,中国修宪与两会透露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诠释了中国领导层推动改革的坚定决心和意志,对中国经济的长期改革和发展有利。

  多维新闻网发表社论指出,修宪背后体现的是一种围绕新时代执政目标——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本世纪中叶把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不我待的奋斗精神。不尚空谈且肩负着实干兴邦的时代实践主题,体现了一个新时代领导人负重奋进的政治雄心。文章说,中国对宪法进行修改,体现的是执政党在国家制度现代化探索上的传承。这种在国家发展长远规划上几代人持续巩固落实的接力过程与西方多党制有着根本不同。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这正是中国这样一个在近代以来曾经积贫积弱的国家,能够快速崛起的制度性原因。

  塔斯社报道说,修宪旨在加强中共中央在团结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全面繁荣发展方面的作用,明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任务,反映中国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趋势,强调法治对保持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巴西门户网站“红网”报道指出,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建议反映了中国的民意,宪法的修改将在经济上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有助于中国集中力量推动改革,引导中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马来西亚《南洋商报》社论称,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列车之所以一路顺风、快速前进,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治制度的相对稳定。法国《欧洲时报》在题为《在新的历史方位中上下求索》的文章中指出,本次人大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审议和通过宪法修正案。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多次修宪,其根本的原则与方法论始终如一,都是务实求真,与时俱进。

  新华网评:这次修宪是管长远的

  “法与时移”。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这次宪法修改,是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作出的必要的、适当的修改,是一次管长远的修改。

  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的指导思想,是管长远的。思想是一个国家的灵魂、民族的灵魂。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明确了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是管长远的。宪法《总纲》第一条是专门讲国体的,把“最本质特征”加进去后,关于国体的表述将更科学更全面,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有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修改领导体制方面的有关规定,是管长远的,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为建立一个党领导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提供宪法依据,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监察法于宪有源。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修改宪法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适当修改,是经过反复考虑、综合方方面面情况作出的。这是一次管长远的修宪,是一次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的修宪,对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广泛动员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访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了宪法修正案草案。3月7日,有记者就宪法修改相关问题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他认为,必须充分认识现行宪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深刻理解修改宪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扞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为改革开放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熊选国认为,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显着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的好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首先,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的执政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其次,现行宪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包括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同时,现行宪法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背景下出台的,公布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作了四次修改,把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及时反映到宪法中。

  把创新理论上升为宪法规定

  熊选国认为,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更好为新时代伟业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宪法必须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党和国家事业这些重要发展变化,都需要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及时转化为宪法规定。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活动准则和共同遵循。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宪法修改问题,充分反映和回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宪法修改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法按程序推进。在党中央领导下,通过历次宪法修改实践,已经形成了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规律且行之有效的原则和程序。一是坚持党对宪法修改的领导;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三是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熊选国认为,我们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宪法自信自觉。要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宪法意识。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学习宣传宪法法律与履职尽责有机结合。

  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体制机制。

  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通过修改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强化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扩大并保证人民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使人民群众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华发网根据新浪网、凤凰网、搜狐网等整合采编】

  修宪,修到了大家心里面

  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全国人大代表们纷纷表示,此次修宪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保证。

  “从2004年到2018年,我国未曾修改宪法。在这段时间内,我国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新疆大学党委书记周旭勇代表说,“特别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宪法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这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慧代表也认为,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许多重要的、深刻的发展变化。为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亟须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所以,修改宪法既合时宜,也很必要。

  周旭勇说,本次宪法修改,把过去一段时间的重大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吸纳进来,并对我国未来发展方向、发展路径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从这个角度看,此次修宪不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历次修改宪法的历程来看,每一次修改都是对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张慧表示,“把这些宝贵经验用宪法固定下来,有助于确保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宪法权威,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沿着正确方向发展,起着根本的保障作用。”

  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是健全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制度性安排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万明代表说,这次宪法修正案使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规定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这样修改,符合我们党这些年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军队领导人“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实现了党章和宪法的衔接。另一方面,这也为我国下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更大空间。“一切应该从实际出发,要解放思想,敢于大胆探索。”杨万明说。

  “中国目前最大的利益是什么?我感觉是国家的稳定、安全。”杨万明表示,“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励精图治、大刀阔斧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这样的局面,来之不易。”

  周旭勇表示,这次宪法修改,是为了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需要,顺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顺应党和国家的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需要。“中国人民从未像现在这样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但要实现这个目标,我们仍需面对来自国际国内的重大挑战和风险。”周旭勇说,在这种情况下,让我国现在的良好发展势头延续下去、延续得久,显得尤为重要。

  周旭勇说:“在这一大背景下进行修宪,使党政军‘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在宪法上得到确认,不仅是对我国当前领导体制的加强、完善,更是从法律层面为我们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和实现伟大梦想作出的一次重大制度安排。”

  重庆出版集团重点图书编辑室主任别必亮代表说,在国家主席任职规定上作出调整,与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载入宪法总纲,是一脉相承的。这一修改,不意味着改变党和国家领导干部退休制,也不意味着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

  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晋代表介绍,我国约有80%的公务员及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有高度互补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对党内监督覆盖不到或不适用于执行党的纪律的公职人员,通过设立监察委员会依法实施监察,才能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

  王晋介绍,2016年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开展试点,为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党的十九大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前不久,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一年多的实践证明,成立监察委员会能够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解决行政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王晋说。

  张慧表示,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上升为法律,明确国家监察委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监察体制改革的合理性、正当性,确保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运行,这对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王晋也认为,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能进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这也必将推动精准有效惩治腐败,推动反腐败斗争从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把纪委和监察委整合在一起,来加强反腐败工作,这有利于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的成效。”杨万明说,“在北京的试点中,我们积极做好衔接,成功审理了全国首例监委会查处的案件,有一定的经验。宪法修改以后,我们将继续配合,做好反腐败有关案件的审判工作。”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代表说,在宪法上明确监察委员会的地位、职责等,让新设国家机构于宪有据。确立监察制度,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党政各部门的资源,将分散在监察部、检察院等机构的职权重新配置整合,对于国家全面部署反腐败斗争非常必要。融合了中国传统治理经验和世界现代国家治理的文明成果,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将对我国政治生态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

  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

  “地方立法,关键是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任刘正代表说,“在立法法修改之前,除了省级之外,地方立法权仅为省会城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少数城市所有。”

  刘正介绍,2015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新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变为273个市、自治州。这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全国许多地方从自身具体实际出发,立出的法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有力推动了地方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具体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莫小峰代表认为,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地方立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各具特色、极富针对性的制度保障,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从立法法修改到现在,这一制度已经实施了大约3年,各设区的市根据地方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有效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莫小峰说,“这次修改宪法,将这一地方立法实践探索和成功经验提炼升华、在宪法上予以确认,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

  “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刘正说,“此次,把设区市立法权进一步提升到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予以权威确认,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探索与成功经验的提炼升华和宪法确认。”

  “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从国家根本法的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的主体和权限范围,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对我国地方立法实践探索与成功经验的提炼升华和宪法确认。”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代表说,把设区市立法权进一步提升到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予以权威确认,必将极大推动地方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具体问题。

  谈及对宪法作出的其他修改,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代表认为,增加对宪法宣誓有关内容的规定十分重要,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国家公务人员培育宪法意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草案将宪法序言部分“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修改很有意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成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我们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草案),期待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通过。”

  反响 | 宪法作出适当修改十分必要、非常及时

  编者按: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是必须的、适时的。3月7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各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各位代表对于宪法修改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一、上海团

  3月7日,上海团分别举行全团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李强代表说,宪法修改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中央对这次修宪高度重视、非常慎重。这次修宪,及时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新要求,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符合广大人民意愿,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应勇代表说,此次修宪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充分体现了修宪的规范性、慎重性、规律性,充分体现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要求。此次修宪充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以及修改国家主席任期的有关规定,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具有广泛共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有利于更好发挥这一最大优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有利于更好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殷一璀代表说,完全赞成宪法修正案草案。这次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充实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完善了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有利于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吉林团

  3月7日,吉林团举行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孙春兰代表说,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宪,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有利于从根本上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宪法保障;这次修宪,顺应了时代和实践发展的需要,把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巴音朝鲁代表说,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草案。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特别是随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我们进入新时代,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非常及时、十分必要。有三点认识体会:一是对宪法部分内容的修改,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夯实全党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二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符合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三是对国家主席任职时间作出修改,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期盼,实现了宪法和党章的高度统一,有利于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

  景俊海代表说,我完全赞成和拥护宪法修正案草案。这次修改宪法,彰显了顺应时代的伟大意义,彰显了与时俱进的时代品格,彰显了传承思想的战略任务,彰显了党的全面领导的本质特征,彰显了凝聚共识的民主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力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在全党的核心地位,充分体现14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必将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三、山东团

  3月7日上午,山东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

  王勇代表说,这次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我完全赞同、坚决拥护。宪法修正案草案作出21条重要修改,从国家根本法层面进一步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从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行了规定,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对于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我们必须要全面准确领会、牢牢把握遵循、坚决抓好贯彻实施。

  刘家义代表说,对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名称调整,我完全赞成。这次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我们要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自觉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推动法治山东建设迈出新步伐。

  龚正代表说,宪法修正案草案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集中反映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充分体现着宪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广泛凝聚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顺应时代潮流、顺应事业发展、顺应人民意愿,我完全赞成、坚决拥护。

  让宪法拥有持久生命力

  “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3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听取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的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周洪宇听到这句话时意识到,自己从2003年担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起,就建议设立的宪法宣誓制度,终于有望写进这部国家根本大法中。

  周洪宇代表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也应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国家公职人员在开始行使权力时,应该对授予其行使权力的人民表态,这种表态就是宣誓。宣誓不仅是一种就职仪式,更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任职的一项法律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对宪法修正案草案中的这条新增规定同样感受颇深,“我记得2017年1月就任省环保厅厅长时,在时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监誓下,我举起右手向宪法宣誓。那一刻我终生难忘,记得誓词的开头是: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

  于会文经历的宪法宣誓仪式,依据的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按照这个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拟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等,这些写进宪法修正案草案的条款,成为代表委员审议和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时的热点与焦点。

  在全国人大代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看来,我国现行宪法实施36年来,进行的4次修改,都是必要、也是十分重要的,“宪法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能拥有持久的生命力,时隔14年进行第五次修改,21条宪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宪法作为治国安邦总章程,必须与时俱进的原则。”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副会长刘守民认为,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都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之根基,承载着国家兴衰、民族命运乃至个人悲欢,其主张的人民主权地位、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等核心理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宪法常被称为“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契约”。

  一部好的宪法可确保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党的十八大以后,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一重大任务之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高、重要性凸显、权威性加强。刘守民感受到,“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正成为党内外乃至全民共识,“根据大会议程还要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首次宪法宣誓仪式,是非常庄重和神圣的。”

  在审议和讨论中,一些代表和委员注意到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对于现行宪法序言中的一字之改,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沈春耀认为,“制与治读音相同,但含义有不同。”

  他解释说,“这个一字之改,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一脉相承,法治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全民守法、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对于法律制度的教育宣传等,涉及整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涵盖内容非常广。”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合宪性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

  参加上海代表团的分组审议时,沈春耀特别提醒同一小组的代表关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拟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个更名,涉及现行宪法第70条有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目前的宪法修正案草案没有规定,是单独写一条还是放进相关条款中,目前还在考虑,要多听听人大代表审议的意见。”

  周洪宇代表关注到了草案说明中的这个更名,他建议,要以此次修改宪法为契机,加强宪法监督,探索并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将合宪性审查形容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和总开关”,将为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提供强大推动力。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监督的必然要求和必要方式,也是为了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梁鹰介绍说,今后,合宪性审查不仅有事先审查机制,还有事后审查机制。国家机关出台的政策、制定的文件,凡是涉及宪法问题的都可能要事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而国家机关、公民、社会组织等,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和宪法、法律冲突的,将可以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

  让宪法有刚性,让宪法长出牙齿,是国家之幸、人民之福。

  两会知多少:关于宪法,这些常识要知道

  “修改宪法”可谓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要议程之一。7日起,全国两会进入审议、讨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程。

  此次是我国时隔14年再度修改宪法,既然要见证这么严肃认真的大事儿,这期《两会知多少》咱就聊聊有关宪法的小常识。

  宪法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通过?

  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

  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宪法已经历哪几次修改?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大家看了这个草案,可能有个疑问,为什么是从第三十二条开始呢?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全国人大先后4次作出修正,共通过31条宪法修正案,31条宪法修正案单独排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从第三十二条起排列条序,共21条宪法修正案,即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二条。

  这个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里面都提到了。

  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是什么?

  现行宪法共138条,分为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谁有权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的“宪法日”是哪一天?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华发网根据求是网、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中新网等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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