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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国家对如何有效解决腐败问题都一筹莫展,而中国在短短几年内就取得了反腐的重大胜利,着实让世界为之惊叹”“堪称与解决世界上人口最多国家温饱问题相提并论的巨大成就”……5年多来,中国显著的反腐成效频频获得世界点赞。更令国际社会惊叹的是,中国勇于通过重大改革确保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坚定意志。
中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这些都是当下国际舆论关注的热门话题。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正式确立。这几天,全国人大代表正在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审议。
面对腐败治理这一世界性难题,中国智慧给世界带来重要启示。有国外专家通过多年的研究发现,遏制腐败最重要、最关键的是制度的力量。中国确立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就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通过机构整合重组,将有效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路透社等外媒更是早就发现,善于“自我革命”的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行动中,没有清扫不到的死角”。
国际舆论高度关注中国反腐迈出新步伐,也在国际比较中看到中国方案的重要意义。尽管西方国家也对预防和惩治腐败制定了种种措施,但五花八门的腐败现象依旧层出不穷,甚至进化为更为隐蔽的方式。植入西式民主的一些发展中国家非但没能遏制腐败,反而陷入腐败泥潭不能自拔。如何让反腐败更有成效,这是各国都需要解答的难题。
中国的大胆改革,让世界眼前一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中国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为根治腐败专门立法、成立专门机构,彰显的是中国的决心,是一个大国面对激流险滩时能够随时调整用力方向的灵活性,是中国共产党这个大党不断进行自我修正的与时俱进品质。看到这一点的墨西哥学者恩里克·杜塞尔格外惊叹于中国共产党打击腐败所显示出的自我净化决心和自律性。
“强大的党是中国国家治理的政治主体,为解决中国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提供了好的平台。”中国的反腐败斗争,一大鲜明特点就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认为,当今世界面临的治理危机,不仅是经济治理危机,而且更多是社会的、政治的,乃至全方位的治理危机,从深层次看就是政党危机,即政党治理危机。政党是组织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的主体,只要政党是有效的,国家就有效,政府就有效;只要政府有效,就会把好的主意转变成好的政策,好的政策就会发展为现实,“中国共产党就是这样一个党,一个行动的党”。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体现的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监察法的颁布,是国家法治建设史特别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时刻,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新之举,必将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为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1 充分认识制定监察法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制定监察法,将党反腐的实践经验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制定监察法,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固定下来,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的法治保证。
二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三是立足国情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我国80%以上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目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主要限于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覆盖面窄,两者不相匹配。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齐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四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现实需要。当前,反腐败工作存在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各部门职能交叉等突出问题。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整合起来,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立法构建党统一指挥、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 深刻理解监察法的主要内容和内涵精髓
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领会。
一是明确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落实了宪法要求,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是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这次宪法修改,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调整,形成“一府一委两院”。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宪法相衔接,同时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匹配,其根本属性是政治机关,这种定位必将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
三是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监察法聚焦反腐败职能定位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进行了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与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相对应,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致目的。我们必须准确把握、高度重视,将纪委职能与监委职能贯通起来。
四是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在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都属于“广义政府”范畴,都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第十五条从六大类将所有依法行使公权力履行公职的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以法律形式全面填补了国家监督空白,实行了全覆盖,正是基于我国国情出发的为民之举。
五是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这些措施权限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有利于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
六是严格规范监察程序。监察法第五章规定了受理举报、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和移送起诉等环节的程序要求,监督和约束监察权力的行使,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此外,重点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场所、期限作出了相应规定,比侦查羁押的期限大大缩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体现了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
七是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外部监督方式。第五十五条到第六十一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方式。这些规定,从法源上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
3 精心抓好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各级组织和干部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履职,推进监察法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认真抓好宣传教育。把推进监察法的学习宣传,作为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教育,迅速兴起学习宣传监察法的热潮,为加强监察法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分层分级统筹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化、专业化培训,教育引导各级干部充分认识制定和颁布实施监察法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涵精髓,提高把握政策和运用法律能力。
三是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全面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强化对各类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用好各项监察调查措施,坚决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确保监察权依法高效顺畅运行。
四是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不断完善和细化工作流程,将监察法落细落实。实现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建立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机制。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对监察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监察法要求认真履职。严肃查处执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以严肃问责确保监察法落地生根。
4 加强自身建设,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任何权力都要受到监督,监察权也不例外。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一是主动接受党委监督。确保在党坚强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使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重大问题始终处于党委监督之下。
二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充分发挥人大对监委的多种形式监督。在人事上接受监督,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接受执法检查。强化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拓宽了“让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
三是强化自我监督。设立专门的干部监督机构,强化对监察权行使的监督。问题线索由相关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监督和调查部门分设等理念,实现了监察工作各环节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衡,防止权力滥用。
四是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调查处置后移送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最终由审判机关依法审判。这样,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五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人民群众可以依法通过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监督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实现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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