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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优先特惠租用政府物业作会址的香港外国记者会(FCC),早前邀请「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鼓吹「港独」後,有意见关注,若政府物业的租客违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法例,破坏「一国两制」和国家安全,有关租约应否继续。政府产业署昨晚终於基於公众利益公开的FCC租约列明,承租方不可把会址用於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政府亦有权为香港利益或以公共目的终止租约。大公报记者早於八月中起多次通过政府产业署,要求FCC披露租约全文,惟FCC一直不答覆。
陈浩天在FCC播「独」事件发生後,FCC对外声称,是以市值租金租用特区政府物业作会址,过程中并未受到优待。一直公开支持FCC邀请陈浩天的前FCC管理委员会成员Francis Moriarty更扬言,为「扞卫言论自由」不惜放弃该会址。
不过大公报早前引述FCC内部会议纪要文件披露,FCC管理委员会曾於2016年4月16日(即现时租约生效後四个月)讨论过,政府每七年与FCC续约的前提,是FCC维持新闻团体的性质,否则会对FCC优先租用政府物业作会址的「特权」不利。换言之,FCC管理层本身清楚知道,若要租用政府物业作会址,他们必须遵守政府的要求。
FCC一直拒回覆政府及传媒
基於公众关注,大公报记者早於8月16日向政府产业署查询其与FCC之间的租约内容,以进一步了解当中对租客行为的具体规定与限制。管辖产业署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翌日回覆称,已就披露租约内容向FCC徵求同意。但FCC一直拖延不回应,直至昨日该租约才获政府公开。
对於FCC是否同意公开租约,政府产业署回覆大公报查询时指出,在处理按公开资料守则要求公开有关租约时,曾徵求FCC的同意,并给予对方充足时间考虑,惟产业署一直未能取得FCC的确切答覆。署方考虑到守则的设定是除非有充分理由不公开资料,否则应予披露,而且公开租约符合公众利益,所以决定公开已删除个人资料的租约版本。
业主有最终决定权
根据租约内容,作为租客的FCC不得把政府物业用作、或容许政府物业用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而作为业主的政府对非法或不道德用途的定义有最终决定权;若然是为了香港利益或其他公共目的,又或不满物业的使用情况,作为业主的政府就有全权终止租约,以及取回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的物业拥有权。
FCC会址位於中环闹市黄金地段,建筑本身是香港一级历史建筑。根据租约,这一政府物业的总楼面面积为1670平方米,即约18000平方尺,FCC在租期首两年,每月向政府缴交55万元租金,即平均尺租约30元,较现时中环乙级写字楼40至50元尺租便宜不少。租约又指,今年一月一日会检视租金,但昨日公布的租约文件未见相关资料。
【华发网根据大公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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