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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姐:两条例性质相同 「独朱」被DQ可援陈浩天例
鼓吹「自决」的「议会阵线」立法会议员朱凯廸报名参加明年初的乡郊代表选举,被裁定参选提名无效。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昨日指出,参与乡郊代表选举与立法会选举一样,都要声明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有关法律条文早已存在。她认为,此事与已被禁运作的「香港民族党」召集人陈浩天的立法会选举呈请被驳回类似,因《立法会条例》及《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的字眼和概念相近,所以当时的裁决可引申至与乡郊代表选举有关的案件。
选举主任此前在解释DQ朱凯廸的法理依据时,指朱并没有作出符合《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裁定其提名无效。谭惠珠昨日在接受电台访问时表示,《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二十四条「老早存在」。
前年释法定明确指标
她表示,条例要求参选人要签署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而《立法会条例》亦有同类条文,只是过往未有构成重大社会或政治问题,以致即使有议员在宣誓期间有各种行动,两条条文都未有被执行的情况。
谭惠珠指出,至前年「青年新政」游蕙祯与梁颂恒在宣誓期间作出辱华行为,引起极大反响,以致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而释法可让以後的选举都有指标,一旦议员不遵守誓言就会失去议员资格,令大家都要跟规矩去行事。
就有人声称乡郊代表选举与立法会选举性质不同,因此要求参选前者的人拥护基本法「不合理」,谭惠珠强调,乡郊代表选举参选人与立法会选举参选人一样,都要声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区。
她举例指,陈浩天在前年立法会选举被裁定提名无效,之後提出选举呈请,最後被高等法院驳回,裁决反映《立法会条例》目的不只是让选举主任看参选人有否签署声明,也可以检视参选人的言行有否配合。
谭惠珠认为,是次朱凯廸的情况与陈浩天相近,因《立法会条例》及《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的字眼和概念相近,陈浩天选举呈请案的裁决可引申至与乡郊代表选举有关的案件。
裁决前已谘询律政司
对有人质疑选举主任的权力过大,谭惠珠指,法律上写明选举主任有权力及责任决定参选人资格,又认为选举主任会事先向律政司谘询法律意见及视乎证据再作决定,并非选举主任单纯地说「黑就黑,白就白」。
她指出,选举主任在向朱凯廸提交的证据中,显示出朱多次提出「港独」、「自决」是香港前途出路的其中一个选项等,而且他到最後始终未有正面回答选举主任的提问。
她续说,虽然朱凯廸称不提倡「港独」,惟「自决」在灰色地带上游走多年,从来没有人界定「自决」的定义。她强调,基本法第十二条已列明特区政府直辖於中央,因此不可能存在「自决」。
谭惠珠强调,朱凯廸身为一个从政的公职人员,就应「老老实实真心诚意宣誓」,认为公职人员在法律上有规矩需要遵守。虽然议会内有多元声音是好事,可让政府在推出或审视政策时有更多参考价值,惟是次谈及的是誓言问题。
被问到公职人员是否应主动反「港独」,谭惠珠认为「唔使做到警察咁」,指执法工作应由政府与律政司处理,又举例反对派许多议员也没有提过「自决」,因此可以入闸。不过,她认为公职人员应该就「港独」议题主动发声,最少要说一句「港独」及「自决」是不符合基本法。
至於是否要褫夺朱凯廸的立法会议员资格,她认为原则上是可以,但要由立法会自行决定。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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