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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长期「占」马路 超过 「合理妨碍」情况
2014年历时79天的 「占中」行动发起人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以及陈淑庄、邵家臻等6人,合共9人被控串谋犯公众妨扰及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等6罪案,案件昨日续审。代表控方的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在结案陈词中引用案例,指示威者长期「占据」马路妨碍他人合理地使用马路,已超过法律所容许的 「合理妨碍」情况。同时,只要证明被告有鼓动他人进行违法行为,不必考虑被煽动者有否采取行动,都已干犯煽惑罪行。至於戴耀廷、陈健民及朱耀明在2014年宣布启动「占中」行动,其间一直宣传及招揽参加者,显示3人有串谋作公众妨扰。
梁卓然指,戴耀廷、陈健民及朱耀明曾以「去饮」来暗示示威者参与「占中」,并预期除原先「占中」参与者外,其他人亦可能响应号召参加,并造成更大的集会及阻碍。
「占」虽提早 仍有妨扰意图
同时,戴耀廷提早於9月27日於添美道集会宣布可启动「占中」。虽然「占中」计划由中环转为在金钟添美道,但3人「占领」马路从而迫使政府回应普选诉求的目的从没改变,因此3人计划实质上仍然有公众妨扰的意图,只是「技术上有少许分别」,但串谋作出公众妨扰的意图仍然存在。
梁卓然指,被告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又与陈淑庄、邵家臻、张秀贤及锺耀华,先後於9月27日及28日两天呼吁示威者留守添美道及呼吁其他示威者到场支持,明显是煽惑示威者进行长期或无限期的「占领」。
其间,有被告曾以「落地生根」及「逼爆金钟」等口号呼吁示威者到场等,由此可见7名被告已经干犯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以及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罪。
至於黄浩铭和李永达的余下3项控罪,控方指两人於9月28日分别在分域码头街和夏悫道指示示威者冲出及留守马路,又呼吁示威者叫朋友到场声援。
梁卓然引用杨美云案例,指基本法赋予市民示威自由等宪法权利,但该权利不可超越法例所容许的「合理妨碍」情况。
梁指,任何人如无合理原因堵塞道路即属违法,但法例容许一定程度「合理堵塞」。
至於何谓合理,他认为要视乎堵塞时间长度、地点、程度、以及堵塞目的等。虽然示威者有示威的权利,但并非等於其行为可超越合理界线,示威者无权长时间占领马路、在公路留守及紮营,亦无权妨碍公众使用横过马路的基本权利。这种种行为已超过法律所容许的「合理」情况。
至於是否有公众妨扰的元素,梁指只要犯案者作出非法行为,而该行为会合理地威胁社会安危或公众安全,而犯案者本人知道有关行为影响公众,则已构成罪行。
他强调,若犯案者的行为只影响个人或少数人的权利并不算犯罪;犯案者的行为必须影响整体公众的权利,才构成罪行。
就今次案件而言,示威者「占领」马路已经影响到公众对道路的使用权利,导致公众利益受损。
梁又引述有「蜘蛛侠」之称的Matt James Pearce在本港的两宗案例作理据。
就煽惑罪的控罪元素,梁卓然引用案例指若有人煽惑他人干犯刑事行为,只要他有意图,并且相信他人会模仿,无论实际成果如何,都已干犯煽惑罪行。
因戴耀廷、陈健民及朱耀明早已达成协议,并按照他们的计划占领道路使公众权利受损,因此已有串谋作出公众妨扰罪之嫌。控方昨日完成结案陈词。
戴耀廷选择亲自陈词
辩方今日会结案陈词,代表「占中三丑」的资深大律师麦高义表示,需时审视控方的82页陈词再作回应。首被告戴耀廷决定放弃律师代表,选择亲自陈词。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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