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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一地两检」条例司法覆核案,高等法院裁定政府胜诉。判词强调,「一地两检」符合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宣布「一地两检」安排合宪,对本港法院及内地政府机关具约束力。虽然「一地两检」的决定形式上并非释法,但有同等法律地位。判词亦强调,「一地两检」正正体现香港实施高度自治。
立法会今年六月通过《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规定高铁西九龙站九月实施「一地两检」。社民连梁国雄、青年新政梁颂恒、郭卓坚及吕智恒等四人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合并处理四宗涉及「一地两检」的司法覆核案,法官周家明昨日裁定政府胜诉。
判词指,当香港法庭裁决案件时,虽然宪法不能直接应用於裁决,但不等於宪法无关重要以及香港法庭可以无视宪法,例如基本法出现某些概念,包括国旗、国徽、国务院等,只有参考宪法才有正确理解。基本法第158条确立人大常委会演绎基本法时,拥有独立的权力(free-standing power),上述权力亦被本港法院接纳和尊重。此外,基本法第18条列明,全国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实施,判词形容全国性法律应用於香港时,附件三属「相当有限」。
「一地两检」符合基本法
至於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地位,法官接纳政府一方的专家报告,称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落实,有关权力涵盖监督「一国两制」的实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事情是否符合「一国两制」及基本法,所以人大常委会决定对香港法庭有约束力。
判词又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宣布「一地两检」安排合宪,对本港法院及内地政府机关具约束力。按照宪法,人大常委会决定本身就是宪法的凭证,虽然「一地两检」的决定形式上并非释法,但有同等法律地位。
申辩一方提到,不应该考虑人大的决定,因为没有谘询过基本法委员会,法官不同意有关讲法,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经过仔细考虑,属演绎基本法的一个援助(aid),若果人大常委会先谘询基本法委员会,就会有不同结论,这是不切实际的。
对於申辩一方称「一地两检」有违基本法,法官指出,在香港建立口岸并套用内地的司法管辖权及内地法律,用作清关、入境及检疫,并无违反基本法的目的。基本法在1990颁布之初,根本无可能预视「一地两检」。基本法应符合新的社会、经济及政治现实情况,随时间而发展。「一地两检」的设计有利香港整体利益,若然将基本法视为限制「一地两检」,基本法就失去「具生命力文件」(living instrument)的意义。
法官表示,设立内地口岸区并用作清关、入境及检疫,正正体现香港实施高度自治,确认香港与内地两个制度有所不同。单纯以方便为由,不足以解释为何设立「一地两检」,而有关安排有利整体香港利益,也应予以考虑。
梁颂恒在申请司法覆核时将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列为答辩人,法官认为,梁颂恒要为梁君彦缴付讼费,其余申请人则毋须付讼费。梁国雄在裁决後扬言上诉。
【华发网根据大公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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