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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前特首梁振英UGL事件,廉署日前发表声明指毋须进一步调查,而律政司也详列原因解释为何没有足够证据对梁振英提出检控。反对派输打赢要,对律政司提出三点要求,包括要求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到立法会详细交代决定因由、公开案件的相关法律理据,以及外聘海外资深大律师就检控事宜提供独立法律意见。反对派的无理要求用心险恶,无视基本法关於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规定。
双重标准输打赢要
反对派干预律政司检控工作,明显是输打赢要。五名前任及现任反对派议员被指收取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其助手Mark Simon捐款,涉嫌触犯多条法例,廉署经过三年多调查後,向律政司徵询法律意见,律政司认为没足够证据提出检控。反对派在此案中并没有质疑律政司在案中不外聘海外资深大律师提供意见,而是弹冠相庆,欢呼雀跃。但是,律政司确立无足够证据就UGL事件提出检控,反对派却持双重标准,继续死缠不休。
《基本法》第63条列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必须依据法例,搜集充足证据才作出检控,而检控决定只可建基於证据,同时兼顾公众利益,过程不应受任何干预或影响。反对派议员干预律政司的检控工作,是知法犯法。
对梁振英UGL事件,律政司表示是否把案件外判视乎实际情况而定,即使有获取外判大律师的独立法律意见,律政司仍须按《基本法》第63条作出最终检控决定。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律政司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并非必然,而目前香港有关贪污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案例已经足够,律政司毋须再外聘海外大状,提供源自海外案例的意见。他们批评林卓廷和反对派炒作事件是为了捞取政治本钱。
国际公益法律服务协会会长何君尧批评,民主党林卓廷一方面声称要追究梁振英涉嫌收取UGL 5000万港元,另一方面又要众筹200万,「到底他们有何政治高地?钱从何来?怎知道这些钱是否来自外国资金?这样发起众筹根本很有问题。」
UGL事件从开始就是反对派炒作的话题,藉此打击梁振英的威信。林卓廷打出「天下为公」的旗号,众筹打官司。但这些暗箱作业得来的钱,谁能保证没有「黑钱」?谁能保证没有外国资金?
林卓廷一直炒作UGL事件,但他屡屡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干扰廉署运作,破坏廉署声誉;他还经常扮专家,误导公众,把向廉署举报当作抹黑建制派的政治工具。林卓廷经常把「在廉政公署任职三年调查主任」挂在口边,藉以标榜自己是「廉政专家」,一再泄密。当有立法会议员及媒体质问林卓廷,有否实质证据证明其说法或指控时,他却未能提供任何可信的证据。
前副廉政专员郭文纬曾一针见血批评:「林卓廷若非在廉政公署资历尚浅,未能有机会理解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的功能,就是刻意混淆视听,愚弄市民,行为极之可耻。」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律师陈曼琪批评林卓廷滥用议员身份不断向有关部门施压,并就个案「指指点点」,更不时「透露」所谓「廉署消息」,直到律政司作出决定仍死缠不休,誓要「钉死」梁振英及郑若骅,目的只是捞政治油水,藉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这种刻意破坏香港核心价值的行为,实在是要不得。」
对此,廉署应深入调查和严肃处理。廉署保密制度是保持香港廉洁社会的重要基石之一,不能被任意破坏。如果有人泄密违法,绝对不能姑息,以巩固市民对廉署的信心。
「长臂管辖权」伸到香港?
《基本法》第1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前特首梁振英具有国家领导人身份,对梁振英的司法管辖权应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反对派要求外聘海外资深大律师提供意见的无理要求,是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
另一方面,海外资深大律师效忠的是他们的国家,未必会考虑中国的国家安全。比如,英国法官的誓词就要求效忠英女王:「本人必须依法竭诚向女王伊莉莎白二世陛下及其继位人效忠」。外聘海外律师提供意见,如果这些海外律师所在国家的利益与中国不一致,这些海外律师或会效忠他们的国家,维护他们国家的利益,因此他们的意见或难以符合中国国家安全要求。
反对派要求外聘海外律师提供意见用心险恶,是企图让外国的「长臂管辖权」伸到中国的国家事务中,危害中国国家安全。
【来源:全国政协委员、九龙东区各界联会常务副会长 杨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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