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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公会挑「基」妄议U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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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08: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3大狀公會挑「基」妄議UGL.jpg

  要求律政司检视不控决定 法律界批干预独立检控权

  就UGL事件,香港大律师公会昨日发表声明,称律政司未有就是案谘询独立法律意见,「有违惯例」,令人「怀疑当中或涉政治考量」,并要求律政司谘询独立法律意见。法律界人士反驳,律政司的检控守则中,并无要求必须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律政司是否需就个案索取独立法律意见,应由律政司独立自主考虑及决定,外界不得干预或施压。有关声明是在挑战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的规定,公然干预律政司的独立检控权。

  大律师公会在昨日的声明中虽称该会尊重律政司在本港的刑事检控中担当的角色与责任,但律政司没有就UGL案谘询任何独立法律意见,「有违」以往一贯处理涉及政府高官及政治敏感案件的惯例,令人「怀疑当中是否涉及任何政治考量」。

  声明续称,任何针对律政司的怀疑,都会无可避免地削弱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及法治的信心,故要求律政司先寻求独立大律师意见,再重新考虑决定。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创会会长陈曼琪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指出,根据律政司的检控守则,是否对一宗案件提出起诉,必须具备两大原则,包括证据是否充分,及就算证据充分,也要考虑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在这两个原则之外,并无说明必须寻求独立法律意见,或独立法律意见需被视为必须或具凌驾性。

  在此前提下,她认为,如任何人或团体质疑律政司司长没有就个别案件寻求独立法律意见,而必须重新进行检控考虑,就有如擅自在律政司检控守则加入「谘询独立法律意见」的凌驾性原则,绝非持之以恒的检控原则。

  刑检工作不可外判

  陈曼琪续说,基本法第六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已说明律政司的刑事检察工作是独有的,是不可推卸或外判的专职责任,倘每宗检控均须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即意味律政司将有关检控工作必须外判或转介给第三者,丧失了独立自主的角色,将抵触第六十三条。

  她强调,根据基本法,律政司的检控工作,包括是否需就个案索取独立法律意见等,都应由律政司独立自主考虑及决定,不应受任何干预和团体施加压力及陈述。大律师公会发出的声明,仅基於律政司未有就是案寻求独立法律意见,就要求律政司再考虑提出检控,并不符合律政司检控守则的两大原则。

  陈曼琪指出,公会的声明难免会令公众在观感上,觉得是在向律政司施压,甚至干预基本法第六十三条,势将影响到香港一直赖以成功的法治基石,「如律政司回应大律师公会的要求,是否代表把独立自主的检察工作外判给独立律师?」

  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黄国恩表示,根据基本法,律政司的刑事检控权是独立运作的,检控与否完全由律政司依法及依程序全权决定,任何人或机构,包括法庭都不能干涉其独立检控权。

  因此,律政司是否寻求外聘独立法律意见,应由律政司因应证据的强弱、案件复杂程度、有否有利益冲突等因素作出决定。

  律政司决定须尊重

  黄国恩认为,律政司在综合考虑UGL事件各种因素後,决定不寻求独立法律意见,是法律赋予律政司的权力,也是「最终的决定」,所有人都必须尊重。大律师公会的声明,明显是在公然干预律政司的独立检控权。

  他指出,有不少市民都质疑现届大律师公会的主事者有明显的政治倾向,感觉该会已非以法论法的专业组织,而该会今次在反对派公开质疑律政司的决定後就迅速发表声明,更令人怀疑该会是以其专业背景去协助反对派争取政治利益,试图挑战律政司的独立检控权,非但自毁其公信力,更会破坏香港的法治。

  【华发网根据文汇报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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