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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出台查究及奖惩办法 维稳不力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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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0 00: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新疆日报
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委政法委(综治办)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机制,强化责任意识, 乌鲁木齐市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了《乌鲁木齐市辖区所有单位落实维稳措施责任查究办法》和《乌鲁木齐市各类维稳安保人员责任落实奖惩办法》(以下简称《两办》),9月1日起实施。

  《两办》规定,经市、区(县)两级维稳督查组发现,因领导不重视,没有按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项维稳措施的,不履行维护稳定责任的单位,由市、区(县)两级督查组和市、区(县)两级综治办对其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批评,并依照《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因维稳安保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单位,由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提出整改意见不整改的单位,通过媒体曝光,并依照《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对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三百元的罚款。

  为进一步强化各类维稳安保人员落实责任,《两办》还规定,对在值班值勤期间,认真履行维稳工作职责、表现突出、发现隐患的安保人员,给予奖励;对不履行维稳工作职责的安保人员,进行问责,针对在值班值勤期间,不按要求携带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械的;未落实岗位职责要求,出现脱岗、睡岗、聊天、玩手机等现象,除对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当事人处以三百元罚款。对因安保人员脱岗、在岗不履职,导致引发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稳定案(事)件的,对直接责任人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 记者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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