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分享| 关注中国| 逆耳忠言| 不平则鸣| 情感天空| 健康生活| 流行时尚| 保险理财| 讽刺幽默| IT与游戏| 信息交流| 华发移民| 华发工作| 摄影美图

社会聚焦| 旅游天地| 娱乐八卦| 音乐视频| 校友互动| 网络社区| 房屋安家| 教育培训| 中医瑰宝| 专栏作者| 科技文化| 华发留学| 华发红娘| 关于本站

华发网China168.info海外中文门户网站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89|回复: 0

发改委对日立汽车免除处罚:首家主动报告涉垄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9-18 00: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8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考虑到日立汽车是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的企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日前对日立汽车系统有限公司下达了免除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中称,现查明,2005年11月至2009年7月,日立汽车在日本与竞争企业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或以电话、邮件联系,互相交换价格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并多次就向特定汽车制造商的订单报价达成协议并予实施。日立汽车进行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共2种,包括起动机和可变气门正时系统,并最终获得了供应给(略)的起动机和供应给(略)的可变气门正时系统2个订单。截至2013年底,日立汽车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订单仍在供货。

  决定书中提到,发改委认为,日立汽车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汽车零部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直接影响了相关汽车零部件价格,间接抬高了有关品牌整车价格,损害了下游汽车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日立汽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发改委在决定书中称,鉴于日立汽车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协商频率高,违法情节严重,对日立汽车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其第一家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其免除行政处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用户须知|小黑屋|法律申明|隐私通告|华发网海外版china168.info

GMT-6, 2024-11-29 15:44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