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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规定员工可与老板协商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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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4 0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广州9月23日电 (程景伟)23日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规定,职工每年有一次机会与企业老板集体协商工资待遇。

  该条例修订草案有关劳资双方可提出工资协商要求的规定颇受外界关注。修改二稿显示,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集体协商每年不超过一次。

  与最早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新规定中,提起集体协商要约的职工人数从三分之一上升到半数以上,集体协商期也从60日延长到三个月。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当天透露,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企业对实施工资协商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提出了质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两名副主任分别赴香港和北京,对香港有关商会反映意见的研究意见和修订工作情况与香港中联办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就条例修订情况与国务院港澳办进行沟通协商,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了汇报。

  广东拥有大量的港资、台资企业。据媒体报道,在广东该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香港多家商会在报刊上发出公开信,对条例修订草案部分内容表达担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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