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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修改进入三审:迫使民告官撤诉 严重可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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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7 19: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人民日报 


       行政诉讼法修改进入三审

  迫使“民告官”撤诉 严重可追究刑责

  本报记者 张 洋 毛 磊

  10月27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简政放权的进一步加快,此次修正案草案聚焦“民告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扩大了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并将部分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诉讼范围,对行政机关在应诉中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更严厉规制。

  获授权社会组织可作被告

  有意见提出,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有些社会组织已承接了部分原由政府部门办理的事项,下一步还可能承担更多,其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救济渠道。

  草案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主体范围基础上,也作了适当扩大,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纳入行政诉讼主体。

  行政合同纠纷纳入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时,有时会产生争议和纠纷。有意见提出,这类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应纳入行政诉讼解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受案范围中增加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同时,为保证行政合同争议案件得到有效处理,修正案草案拟增加相应的判决形式,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行政机关不出庭,法院可提司法建议

  除了可诉范围的扩大,修正案草案对行政机关应诉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处予以了强化。例如,针对行政机关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或者中途随意退庭,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草案应当对这类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为此,修正案草案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跨区域管辖案件不仅限于基层法院

  管辖制度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有意见提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不应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草案应当为管辖制度改革留有空间。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管辖制度改革留出空间是必要的,同时,探索管辖制度改革要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明确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情形

  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行政行为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有的部门、专家学者提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对行政管理影响较大,建议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的具体情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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