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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导致对宪法文本普遍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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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7 20: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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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月谈



      27日,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治理的总章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进,是依法治国更深入、更透彻的体现。遵守宪法融入执政党的执政理念,是此次全会的亮点之一。

  专家高度评价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所长莫纪宏说,公报中提出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具有重大历史意义。这一重要论述明确告诉人们,一切权力行使都以宪法为依据,一切公民权利都依宪法来保护,一切治理活动都在宪法框架内进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的特权。专家指出,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能否有机统一,首先体现为宪法的权威能否得到保障、得以实施。

  专家指出,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是由宪法的地位、原则和内容决定的。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说得很清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文显认为,推进依法治国要倍加重视宪法的作用。通过宪法、法律法规,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度化、定型化、精细化,以便在国家治理中得以执行和遵守。

  铭刻党和人民意志,宪法与时俱进

  60年前的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为年轻的共和国奠定了法制基础。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宪法——穿越近30载岁月,实现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精神对接”。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宪法明确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

  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力推动了法治国家进程。

  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全面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其第一条开宗明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体现了宪法和物权法的精神,修正了搬迁制度的滞后规定,规范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行政行为。

  201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7个方面的法条增修,都有宪法精神的体现。

  宪法发展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

  现行宪法自颁布至今已逾三十年。30多年发展历程证明,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的根本法制保证。宪法在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的过程中,保持着持久生命力。

  但是,1982年宪法制订以来,各种法律条文、政府法规、地方立法与宪法冲突之处并不鲜见,公民权利受到侵害难以诉诸于宪法进行救济,有的制度有违宪嫌疑却长期存在,宪法的威信并没有真正树立。

  对于我国宪法发展面临的的新挑战、新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分析说:“首先是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导致对宪法文本的普遍不尊重。”他举例说,一是公然 违反宪法条文;二是以批评宪法为习惯,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简单归结到宪法文本上;三是不认真对待宪法文本,遇到问题撇开宪法;四是虽表面上尊重宪法,但实际上远离宪法,与宪法保持一定“距离”。

  韩大元表示,公务员,特别是一些高级干部的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与利益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导致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宪法权威受损害,社会上不按照宪法办事的现象大量存在。

  “公民的基本权利救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社会整体信任度下降,人权保障观念还需要加强。”韩大元说,近年来,越来越多有关基本权利的事例涌现,特别是死刑冤假错案的出现使民众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无法建立稳固的社会信任体系。

  韩大元表示,宪法自身的实践性和审查机制也需要加强。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调整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宪法没有有效地约束公权力,公权力滥用现象严重,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另外,宪法审查机制不完善是宪法实施状况不理想的根本原因。

  如何才能树立宪法权威,建设法治中国?韩大元表示,首先要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权威与宪法权威是统一的,并不矛盾,要处理好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不能把党的政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如何实现宪法监督权?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依宪治国,不仅要在理念上确立宪法的核心地位,更要在现实中落实宪法的原则,让法治统一于宪法,让一切违宪现象和行为都得到审查追究,让人民真诚地信仰宪法,无畏地依靠宪法。

  莫纪宏认为,接下来要重点关注的是怎么去依宪治国,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公报提出,法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宪法作为根本法,关键还是实施,宪法实施人人有责。需要强化“于宪有据”。

  二是宪法监督的实施。宪法监督有广义也有狭义。广义上是全国人民都有监督的责任,狭义上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责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

  三是宪法解释制度的建立。宪法原则是比较抽象的,具体怎么理解,需要权威解释,没有这个宪法解释程序,宪法不可能起到效果的,所以宪法解释制度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证。

  四是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国务院和地方人大有立法权,立法至少要抓住依宪的核心环节,即是否有宪法依据,立法本身要依宪立法。

  专家建议,可设立专门机构行使宪法监督权,以此维护宪法权威。

  违宪审查是对法律、法规等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可以“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全面提高宪法意识,也是依宪治国、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韩大元指出,要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认真执行宪法、拥护并模范遵守宪法,是所有公职人员的政治道德和宪法义务。宪法思维是法治思维的基础和出发点。我们要以宪法思维研究、解决中国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宪法问题,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综合新华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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