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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日报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作者:王曾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其实这句话习近平总书记已经讲过多次。但是它还是引起了一些人的曲解和误读。有人故意往其他道上引,认为它蕴含的精神就是要搞“宪政”。因此有必要分析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与“宪政”的关系,澄清是非界限。
一、“宪政”是一个被西方学者滥用的概念
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的含义主要有两个: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美国学者路易斯·亨肯认为,“宪政”包括几个基本要素:(1)依宪法而治的政府。(2)实行分权制。(3)人民通过代议机构来统治国家,有一个议会制或总统制的政府,有选举中获多数党决定的一院或两院制的立法机关。(4)独立的司法。(5)民控的军队。其他许多西方学者也秉持相同或相似的看法。可见,“宪政”有着鲜明的指向,包括三权分立、多党制、普选制、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基本内容,是资产阶级的国家理念、政治模式和制度设计,实质上就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这与我们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决然不同的。
有人认为,“宪政”只是一个名词,资本主义也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既然资本主义有宪政,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宪政。确实,宪政是一个名词,但它不是一个普通的名词。经过西方学者的反复阐释和演绎,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意识形态色彩十分鲜明的名词,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如同“冷战”“洗脑”“普世价值”“极权主义”等名词一样,人们一提到这些名词就会产生条件反射式的想法,自觉不自觉地跟着西方观点走,很容易落入西方的意识形态话语陷阱。这些名词如同被浓墨染过的白纸,无论怎样擦洗也难以恢复原样,因此还是不用为好。况且我们党在多年的实践和理论探索中已经积累和形成了许多能够准确体现我国政治法律制度本质和特色的概念,比如人民民主、协商民主、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等;党中央一直强调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话语体系,现在放着自己的好东西不用,为何反而要拾人牙慧,做西方话语体系的传声筒和宣传员呢?
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西方宪政有根本区别
我们党高度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强调要大力发展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但这与西方“宪政”有着根本区别。
从根本性质上看,我们的民主是人民民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人民民主主要有两种实现形式,一是选举民主,即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在这方面,我们实行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选举民主,县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地市及以上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我们的基层民主,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是群众身边的民主,有效防止了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二是协商民主,即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特有制度,它丰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加深了民主的内涵。这两种民主形式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在民主问题上要走出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民主就是要一人一票,二是认为像外国议员那样在议会上相互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才是真民主,一团和气是假民主。实际上,民主当然要通过投票来实现,但投票并不等于民主。直接民主是民主,间接民主也是民主。民主不一定非要大吵大闹,会议讨论是民主,会前协商也是民主。如果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就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
从组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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