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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鹏谈安全生产: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生命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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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30 19: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山西日报


 ——省长、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李小鹏就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接受记者专访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同日,习近平主席签发第1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即将实施之际,本报记者专题采访了山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李小鹏同志。

  记者: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您谈谈怎样深刻认识实施新的 《安全生产法》对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

  李小鹏:首先,要从依法治国的高度认识其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迈向新征程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任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即将正式实施,这不仅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具体行动,也是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全省上下要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从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新 《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其次,要从推动我省安全发展的高度认识其重大意义。我省属于典型的资源型经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交通运输等高危企业多,事故风险点多、风险面广,安全生产任务重、压力大;加之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较差、员工素质不高,安全基础还较为脆弱。这就决定了安全生产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安全发展。这就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安全至上的理念。

  第三,要从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要求方面认识其重大意义。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这些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对山西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推动作用?

  李小鹏: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观念,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作为比泰山还重的责任,作为任何人、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可触碰的高压红线,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汲取教训、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稳定好转坚实迈进。2013年,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减少7.62%,生产经营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7.29%和9.05%;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077,仅为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288的26.74%,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明显好转,1-10月各类生产经营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7.14%和22.47%,生产经营性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3.33%和40.26%。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安全生产基础还不牢固,一些地方、一些单位、一些人员的安全意识还很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管措施不到位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晋济高速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40人,损失惨重、教训深刻,集中暴露出我省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一些监管机构工作严重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这些教训进一步警示我们,任何时候都绝不能过高估计安全生产形势,绝不能过高估计干部群众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绝不能过高估计我们自身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越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越是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越是安全生产形势长期明显好转,越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始终敬畏生命、敬畏责任、敬畏制度,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狠抓新的《安全生产法》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特别要进一步完善近年来我省实施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比如,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意见,在省级层面建立了党政同责安全责任体系;发挥安委会综合协调作用,各级政府一把手担任安委会主任,连续6年以省政府1号文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委会会议制度、事故约谈制度等制度;持续多年开展覆盖20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广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安全乡村”创建活动;建立省、市、县领导带队突查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严格考核奖惩、责任追究,等等,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理,依靠法治解决安全生产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

  记者:新安法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提供坚实保障,请问我省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将采取什么措施和办法?

  李小鹏:落实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和灵魂。责任不明确、不落实,是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完善了政府监管职责。我们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从党委领导责任来讲,要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抓安全生产,严格考核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风险 “一票否决”。从政府监督责任来讲,在现阶段、在山西,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必须放在重要位置。在这个问题上,省委、省政府的态度是一贯的、坚决的。从政府职责来讲,人民政府为人民,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从事故原因来讲,几乎每一起责任事故背后都有政府监管不力的问题;从实践效果来讲,这几年我们就是这么抓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要继续执行领导干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做到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无缝对接、不漏一企。从各级领导的分管领导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责任来讲,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切实抓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从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责任来讲,要深入开展知责、履责活动,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企业的主体责任来讲,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切实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企业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做到人人都有责任心、事事都有责任制、处处都把责任落到实处。

  记者: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对当前我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有什么推动作用?

  李小鹏:目前,全省上下正在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长期以来,各种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屡打不绝,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安全生产带来了巨大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多发,而且践踏法律尊严,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成为安全生产的“痼疾”和“顽症”。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多数处罚条款在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为打非治违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全省上下要继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检查频次,坚持露头就打,重拳出击,精准发力,准确打击;要坚持“零容忍、严执法”,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措施,严厉打击;要积极发动群众,重奖据实举报,发现一处,取缔一处,不留盲区和死角,全面打击,确保取得实效。

  从现在开始,全省将集中煤矿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等力量,对1077座煤矿开展为期6个月的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按照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新的《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促进隐患整改及时到位。

  记者:在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李小鹏:一是要加强宣传。“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从政府部门到生产经营单位,从领导干部到从业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法律意识,推动新《安全生产法》宣传工作进企业、入社区、到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二是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安全监管人员一定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安全监管职责,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安全生产事项许可;推行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强化安全检查,及时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强联合执法,形成打非治违的合力;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过错问责,提高执法效率;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查处每一起事故,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到自己犯过的错误不再重犯,别人犯过的错误自己不犯,达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各地受警示的效果。

  三是要落实企业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并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要按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职责。要在高危行业推行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在高危行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各行业领域企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引领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四是要配套建立地方法规和规章。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等,修订与新《安全生产法》配套的法规标准和执法规范,建立健全最严格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高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各项政策措施发挥作用。

  五是要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用法律手段、法治方式,继续深入开展煤矿、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道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和治本攻坚,推进依法治安、促进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风险预警管理,坚持抓小、抓早、抓苗头,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把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巡回检查、跟踪检查、全面督察、专项督察,以及自查、互查等各种方式结合起来,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安全监管执法方式,保证执法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推进执法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建设,建立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进科技兴安,依法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记者齐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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