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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推进民政法治建设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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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4 01: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12月24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今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意见》要求,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意见》就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民政法律制度严格实施 、确保民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五个方面进行系统阐述。

  在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指出,要按照更好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要求,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重点完善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减灾救灾、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优抚安置、殡葬管理、婚姻收养登记、行政区划、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老龄事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民政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要主动与深化民政改革相衔接,将群众期待、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列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更加注重部门规章特别是部门联合规章的制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一些冠名“暂行”的部门规章和制定年代较早、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积极做好法律制度的解释工作,促进民政法律制度优化升级。

  同时,加快立法步伐。要主动适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民政立法进程。对已经列入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要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协助立法机关按时完成任务。对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层面政策依据的,有立法权的地方,民政部门要协调制定实施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地方,民政部门要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以党委、政府名义或者部门联合发文等方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对地方民政立法工作的指导,发挥部省(市)合作机制在推动地方民政立法方面的牵引作用。凡是签订部省(市)合作协议或制发专门文件,要把协调制定先行性、创制性民政立法项目作为重要内容。

  《意见》要求提高立法质量。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努力使每一项民政立法反映人民意志、增进人民福祉。部和省级政府民政部门要科学编制2015-2020年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设计,形成协调推进民政立法工作格局。要完善公众参与民政立法机制,建立民政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民政立法项目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完善民政立法后评估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对经过评估认定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再符合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2015年,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落实民政法治建设联系点制度,将其作为问法于民的基地。

  在推动民政法律制度严格实施上,意见要求,认真执行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制定民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凡是关系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重大专项规划、重大资金安排、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设施设备采购、重大法规政策制定等,作出决策前都要履行规定程序。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讨论,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意见同时强调,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民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民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推进民政综合执法。建立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

  制定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面规范各项民政行政处罚程序。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执法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建立民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案卷评查,并将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实行民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民政部要定期汇编印发具有典型性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加强对各类法律文书、自由裁量权基准、法律法规实体适用等指导。建立重大案件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

  就确保民政权力的规范高效运行,意见要求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要重点做好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将各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进行解读和宣传。对涉及民政部门的敏感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的负面舆情信息,要及时研判处理。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意见最后指出,要通过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升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加强民政法制机构队伍履职能力,推进民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来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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