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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解放日报
多年来,各种因权力与学术互相缠绕导致的乱象一而再、再而三地困扰着我们这个社会。
对于“言必称院士”、“烟草院士”等乱象,听闻者大都一笑而过,背后则是无奈甚至心寒。普通百姓也许还可以认为,这种象牙塔中的事作为轶闻听听就罢。但对于一个希冀健康发展的社会而言,学术界的规则不清显然是需要根治的。它事关知识生产的规则和伦理,事关一个社会的风气是清正有序还是含混不清。
也许正是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肃性,2014年,院士制度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这37个字的表述不仅受到科技界的关注,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讨论。此后,在2014年6月举行的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全体院士投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这次时隔6年之后的《中国工程院章程》再次修订,主要就院士遴选、院士退出进行了两项修改:取消行政领域提名院士的资格,新增学术团体提名资格;在原来“撤销院士称号”的基础上,增加了“院士劝退”制度。
而就在日前,两年一次的两院院士增选工作启动。包括取消单位推荐、谢绝处级以上官员参选、增加全体院士终选环节、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等在内的新细则齐齐亮相。力度之大,对此前新修的章程精神的贯彻,让关心这项举措的人为之叫好。
但人们的担心仍存:取消“单位推荐”,就能把“张曙光们”挡在门外?对处级以上官员说“不”,“官员院士”就能从此消失?增加全体院士终选环节,就能杜绝“烟草院士”现象?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就能扼制“助选拉票”等乱象?确实,如果“院士”仍然还是或明或暗地同一些利益挂钩,它离真正回归一种荣誉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比如,假设个人所在机构或部门仍然认为“院士”不仅仅意味着一种荣誉,还连带可以带来其他一些“什么”,那么,他们就不会轻易放弃去为了这一揽子“切身利益”奔忙。
新细则的出台还会碰到不少具体的操作问题。比如,一旦取消单位推荐、又谢绝处级以上官员参选,全体院士终选环节势必“担当重责”。问题是,这样一来,诸如“烟草院士”这样比较容易判断的“大争议”肯定会少,但学术工作毕竟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进行考察易,但判断学术含金量及其在具体领域是否领先、具有前瞻性不易。如此专业的问题,真的是全体院士都可以胜任的吗?
还有,通过此次出台的新细则,一个更完善的院士遴选程序显然已经可以被预见到,但只要院士无法真正回归荣誉,仍然与各种具体的经济利益或学术利益相挂钩,那些仰仗院士之名、行学术腐败之实(比如请院士领衔各种重大课题、靠其名声为自己的课题保驾护航等)的行为将仍然难以遏止。
因此,在院士真正回归荣誉之前,我们除了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有一些观点应当进一步成为学界共识:比如,改革院士遴选、退出制度,只是净化学术共同体的局部、具体抓手;如果一个学术共同体本身并不发自内心地渴望一个良好的风气,那么,在任何改革遇到实际操作层面的困难时,那种因私心而产生的“打折扣”、“打擦边球”现象就会一再发生。
只要上述共识不成,各种“打折扣”、“打擦边球”现象仍存,恐怕连学术共同体内部成员都会难以相信:这是一场能够圆满实现初衷的改革。 -柳 森
多年来,各种因权力与学术互相缠绕导致的乱象一而再、再而三地困扰着我们这个社会。
对于“言必称院士”、“烟草院士”等乱象,听闻者大都一笑而过,背后则是无奈甚至心寒。普通百姓也许还可以认为,这种象牙塔中的事作为轶闻听听就罢。但对于一个希冀健康发展的社会而言,学术界的规则不清显然是需要根治的。它事关知识生产的规则和伦理,事关一个社会的风气是清正有序还是含混不清。
也许正是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肃性,2014年,院士制度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这37个字的表述不仅受到科技界的关注,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讨论。此后,在2014年6月举行的中国工程院第十二次院士大会上,全体院士投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国工程院章程》。这次时隔6年之后的《中国工程院章程》再次修订,主要就院士遴选、院士退出进行了两项修改:取消行政领域提名院士的资格,新增学术团体提名资格;在原来“撤销院士称号”的基础上,增加了“院士劝退”制度。
而就在日前,两年一次的两院院士增选工作启动。包括取消单位推荐、谢绝处级以上官员参选、增加全体院士终选环节、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等在内的新细则齐齐亮相。力度之大,对此前新修的章程精神的贯彻,让关心这项举措的人为之叫好。
但人们的担心仍存:取消“单位推荐”,就能把“张曙光们”挡在门外?对处级以上官员说“不”,“官员院士”就能从此消失?增加全体院士终选环节,就能杜绝“烟草院士”现象?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就能扼制“助选拉票”等乱象?确实,如果“院士”仍然还是或明或暗地同一些利益挂钩,它离真正回归一种荣誉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比如,假设个人所在机构或部门仍然认为“院士”不仅仅意味着一种荣誉,还连带可以带来其他一些“什么”,那么,他们就不会轻易放弃去为了这一揽子“切身利益”奔忙。
新细则的出台还会碰到不少具体的操作问题。比如,一旦取消单位推荐、又谢绝处级以上官员参选,全体院士终选环节势必“担当重责”。问题是,这样一来,诸如“烟草院士”这样比较容易判断的“大争议”肯定会少,但学术工作毕竟隔行如隔山、术业有专攻,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进行考察易,但判断学术含金量及其在具体领域是否领先、具有前瞻性不易。如此专业的问题,真的是全体院士都可以胜任的吗?
还有,通过此次出台的新细则,一个更完善的院士遴选程序显然已经可以被预见到,但只要院士无法真正回归荣誉,仍然与各种具体的经济利益或学术利益相挂钩,那些仰仗院士之名、行学术腐败之实(比如请院士领衔各种重大课题、靠其名声为自己的课题保驾护航等)的行为将仍然难以遏止。
因此,在院士真正回归荣誉之前,我们除了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有一些观点应当进一步成为学界共识:比如,改革院士遴选、退出制度,只是净化学术共同体的局部、具体抓手;如果一个学术共同体本身并不发自内心地渴望一个良好的风气,那么,在任何改革遇到实际操作层面的困难时,那种因私心而产生的“打折扣”、“打擦边球”现象就会一再发生。
只要上述共识不成,各种“打折扣”、“打擦边球”现象仍存,恐怕连学术共同体内部成员都会难以相信:这是一场能够圆满实现初衷的改革。 -柳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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