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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阿曼海关法制定了进口关税表,此后进口关税多次调整。最后一次调整是根据1999年12月13日阿曼国民经济大臣第99/131号决议进行的。目前关税情况如下:
一、 除下列阿曼进口商品按下述条件征收相应的进口关税外,所有阿曼进口商品均按货值CIF价的5%征收关税:
二、免税商品
1. 牲畜。
2. 可食用牲畜的鲜、冰、冻肉和内脏(猪肉除外)。
3. 除香味奶外的各类鲜奶、消毒奶、奶粉。
4. 酥油。
5. 种子。
6. 树苗。
7. 新鲜蔬菜。
8. 水泥。
9. 除香蕉、椰枣之外的新鲜水果。
10. 茶叶。
11. 大米、小麦、面粉、大麦、玉米。
12. 各类烹调油、脂(人造酥油和猪油除外)。
13. 糖。
14. 从石油中提炼的产品。
15. 农业专用杀虫剂。
16. 各类印刷书籍、报纸、杂志、期刊、地图、工程图纸。
17. 农业用机械和工具。
18. 法定货币。
19. 金条和金币。
20. 饲料。
21. 政府进口的物品。
22. 根据有关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产自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的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三、征收保护性关税的商品及税率
1. 干酸橙(100%)。
2. 椰枣(20%)
3. 鲜香蕉(25%)。
四、高关税商品及税率
1. 特殊种类的肉和肉制品(猪肉100%)。
2. 各类酒精饮料(100%)。
3. 对进口烟草及其制品征收价值100%的关税,并不得低于下列价值:
 生烟草或未加工烟草及其制品(2里亚尔/公斤)。
 碾碎、压制或加工的烟草(6里亚尔/公斤〔净重〕)。
 香烟(10里亚尔/千支)。
 雪茄(20里亚尔/公斤〔含包装〕)。
五、限制或禁止进口的物品
1. 武器和军火。
2. 可被改装成真武器的假武器、假手枪和其他工具。
3. 烟花、爆竹。
4. 色情出版物、图片、书籍、卡片、录制品、钢笔、铅笔、玩具、仿制品和其他不体面的物品。
5. 有企图煽动国家暴力内容的任何报纸、出版物、广告、书籍或图片。
6. 印有阿曼政府或其他政府发行的纸币、汇票或有价证券的各类纺织品。
7. 与军服相似的服装。
8. 印有古兰经经文的女内裤。
9. 不体面的服装。
10. 印有名人图片或其他国家旗帜的服装。
11. 印有阿曼皇家徽章(皇冠和匕首)或任何违反阿曼传统的词汇、字母(不包括数字)、图片的阿曼帽(库马斯)。
12. 攻击伊斯兰的任何物品。
13. 与阿曼警官权杖相似的棍子。
14. 印有万能的真主之名“安拉”的轮胎和鞋类。
15. 皇家徽章。
16. 印有纳粹徽记的物品。
17. 印有“万物非主,唯有真主”或万能的真主之名“安拉”的服装或电灯。
18. 儿童用的烟花、爆竹、武器和手枪。
19. 印有不体面或违反阿曼传统的图案、短语或画像的备用轮胎罩。
20. 有关机构的法律或决议所禁止的任何其他物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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