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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人员参与虚假理财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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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1 00: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孟伟阳本报通讯员林中明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调研金融犯罪显示,2013年,上海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案件审查逮捕681件772人,审查起诉案件1411件1609人。案件涉及5类22个罪名,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74件,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31件,金融诈骗类犯罪1301件,其他类犯罪10件。其中,信用卡诈骗案已连续5年居金融犯罪案件首位,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87.3%。

  涉众性金额巨大案件多发


  统计显示,上海检察机关2013年共受理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案48件,与往年相比属多发态势。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9件,集资诈骗案8件,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21件。非法集资案件(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持续两年小幅上升,且涉案金额巨大。全年非法集资案件的总案值达35亿余元,其中有7起案件超过亿元。

  记者获悉,金融犯罪领域犯罪分子作案手法高低端并存,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犯罪的趋势明显。

  以信用卡诈骗案件为例,该类案件仍以恶意透支型为主,也出现多种新型作案手法,如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犯罪。主要表现为通过网上购买等手段获取客户信息后,再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漏洞实施犯罪。如刘某等人在网上购买600余万条银行客户信息,再利用某著名网络融资平台一个账户可以捆绑多张银行卡的漏洞,盗划他人账户资金600余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理财产品领域继2012年出现首起金融犯罪案件后,也于2013年成为案件高发地带。

  2013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以出售理财产品为名而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共11件,案值达15亿余元。此类案件虚假理财产品所涉及的领域集中。11起案件中有7件为保险理财产品,其他4件涉及有限合伙和消费理财。此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其中,银行业、保险业也有从业人员涉案,案件具有更大的迷惑性、欺骗性和危害性。

  作案手法网络化趋势明显

  上海市检察院金融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法规的相对滞后、法律风险预估不足等因素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

  在理财领域,一些人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借助媒体、互联网甚至正规金融机构夸大宣传产品的高收益性、掩饰违规性与风险性,不仅迷惑社会公众,也给司法认定带来难题。还有部分金融机构推出新金融产品时法律风险预估不足。电子交易的普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也给查处金融犯罪带来发现难、查证难、认定难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大量金融犯罪案件在网络上完成,有的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实施。由于网上交易存在交易主体虚拟身份难以核实、消费者信息保护不严、金融交易监管缺失等风险,给查办犯罪增加了很大难度。此外,网络犯罪多为异地作案、匿名作案,电子证据又极易毁损、流失,也成为困扰司法实务界的难题。

  除了上述情况,金融混业经营向纵深发展,与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之间产生缝隙,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个别金融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沦落,金融机构尤其是小型、新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不强,也不同程度上造成金融犯罪案件高发。

  上海市检察院建议,惩治金融犯罪应加大对金融违法的执法力度和对严重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努力解决监管空白与割据问题,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减少风险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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