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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该不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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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11: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该不该修改

 《劳动合同法》该不该修改


    如果修改《劳动合同法》,本已脆弱的劳资关系是否更加不稳定?当前的就业市场,仍然供过于求,就业难短期内难以缓解。在这种困境中,劳动者往往不敢主张权利,一旦法律偏向企业,劳动者的处境是否雪上加霜?在修法尚未启动之际,这种担心或属多余,但不可忽略。

    在2月19日召开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保护十分不足,在用工等方面都有体现,降低了中国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利于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且越来越明显。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倒霉的是劳动者。

    这不是楼继伟第一次对《劳动合同法》发表看法,在去年的“清华中国经济高层讲坛”上,楼继伟就认为“《劳动合同法》过于超前,存在弊端”,其一大理由是,《劳动合同法》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工人可以炒雇主,雇主无权炒工人。如今,楼继伟再度重申其观点,并认为“要修改《劳动合同法》,把合理的地方保留,把过于僵化的部分剔除”,究竟是否代表官方的普遍看法,以及接下来是否真要修法,尚需关注。

    毋庸讳言,《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路确实伴随争议。不仅一些企业主、学者质疑不同看法,有的代表、委员也提出不同意见。刚实施时,有的企业负责人建议该法应缓行两三年,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部分规定,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太大了。”如果该法确有异议,为何能够顺利通过?据公开报道,《劳动合同法》在起草过程中,从全国征集到的意见超过19万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次才通过。能够顺利通过,与震惊中外的“黑砖窑”事件不无关系。

    从业界较为集中的不同声音看,争议体现在,认为该法对劳动者存在过度保护,劳动者的保护过度倾斜。比如,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有约定的除外)。而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则困难重重,且支付补偿金。还认为该法提高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可以对《劳动合同法》提出不同看法,但不宜否定乃至妖魔化《劳动合同法》。应清醒看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用人单位过于霸蛮,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在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中,劳动者博弈能力不强,根本无法与用人单位“叫板”,立法时适度向劳动者倾斜,有矫枉之意。还应该看到,即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仍有用人单位拿法律不当回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无足够保障,被加班、被任性辞退,乃至被拖欠工资现象层出不穷。

    如果修改《劳动合同法》,本已脆弱的劳资关系是否更加不稳定?当前的就业市场,仍然供过于求,就业难短期内难以缓解。在这种困境中,劳动者往往不敢主张权利,一旦法律偏向企业,劳动者的处境是否雪上加霜?在修法尚未启动之际,这种担心或属多余,但不可忽略。

    当然,无论政府官员还是业内学者,特别是企业主,都有权利对《劳动合同法》提出看法,乃至异议。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时代,这也提醒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倾听不同声音,应兼顾多方利益。一定程度上说,法律就是“妥协”或博弈的产物。《劳动合同法》牵涉多个利益主体,有劳动者也有企业主,如何最大程度采集他们的声音,又如何平衡双方利益,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

    一些坊间人士认为,当前,中国经济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下行压力,应快速启动修正《劳动合同法》,让企业轻装上阵,激活其动力。诚然,企业有肉吃,员工才有汤喝;企业倒闭了,工人最遭殃。但是,必须明确,法律不能在两个极端摇摆,过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失衡,过于保护企业利益也是失衡。而且,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并非只有修法一条路,进一步减税降费就值得尝试。即便有朝一日修法了,如何使法律不折不扣落实,如何减少劳动者权益被损害,仍需考虑。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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