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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 “港独”分子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会轻易抛头露面,他们躲在背后煽阴风、点鬼火,或是暗中提供资源等帮助,或是明火执仗为涉嫌违法犯罪分子狡辩;第二类是以学者身份、藉理论探讨之名,向第三类 “港独”分子灌输 “港独”思想,他们的歪理虽然经不起反驳,但对那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具有煽动性;第三类当然是那些站在最前线冲锋陷阵、所谓 “勇士”的年轻人。
这三类 “港独”分子之中,以第一类和第二类 “港独”分子对社会的危险性最大,所以更加需要对他们警惕和防范,尤其对他们的言论必须及时反驳和澄清。
政府可用现行法律提检控
第一类 “港独”分子是谁?大家可以心照不宣。其实,属于第二类的 “港独”分子戴耀廷却早已泄露秘密。戴耀廷日前在媒体撰文,说中美现时已进入“新冷战”时期,而香港正是 “新冷战”的主战场。戴耀廷的言下之意十分清楚: “港独”分子应该在这场 “新冷战”中积极作为,积极借助外国势力介入,进而争取 “香港独立”。为此目的,戴耀廷到处宣传其 “港独”理念,认为“港独”是逻辑上的必然方向。
同为港大法学院教授的陈文敏,更是发表惊人高论,称香港《基本法》第1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 “可以修改的”。真不知道他凭什么修改这一条文?难道他忘了《基本法》第159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笔者认为这是陈教授揣着明白装糊涂,故意误导第三类的 “港独”分子为其所谓的修改《基本法》第1条而冲锋陷阵;为追求所谓的 “港独”而充当牺牲品。
“港独”不除,国家安全堪忧。据媒体报道, “港独”分子不仅在香港积极宣扬和煽动 “港独”,而且积极与其他 “四独”( “台独”、 “疆独”、 “藏独”、 “蒙独”)勾结,四处召开联合会议,并接受资金帮助。 “五独合流”一定会给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危害国家安全。香港政府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香港是个法治地区,有法不依等同漠视法律。
对于目前存在的种种 “港独”言行,特区政府理应根据现行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10条提起检控。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1a)条规定,只要煽动 “引起憎恨或藐视”或 “激起离叛”即属犯罪。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0(1a)条,任何人作出、企图作出、准备作出或与任何人串谋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1b)发表煽动文字;或(1c)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展示或复制煽动刊物;或(1d)输入煽动刊物(其本人无理由相信该刊物属煽动刊物则除外),即属犯罪。
严肃处理校园“播独”问题
令人遗憾的是,特区政府对执行这两个法律条文显得非常犹豫。估计是担心反对派利用人权和言论自由作为抗辩,担心胜诉可能性不确定。毫无疑问,全世界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刑事罪行条例》属于香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违反法律就是违反法律,政府必须依法做出检控。倘若政府觉得这两个条文有法律上的问题,就应该提出修改或废除。
青年大学生是第一、第二类 “港独”分子争取的重点对象,因此,负面政治侵入校园(尤其是大学校园)的情况已经日益严峻和令人担忧。香港大专院校学生会基本持反政府立场,充当 “违法达义”和宣扬 “港独”的 “急先锋”,成为第三类 “港独”分子的领袖。香港大学学生会刊物《学苑》多次发表 “港独”专题,公然主张要 “突破港独禁区”;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公然在校内张贴 “香港独立”标语。凡此种种,说明了香港大专院校的学生会已经到了必须加以整治的时候。院校领导层除了表明反对 “港独”外,还必须向学生清晰说明人权与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
同时,校方一般会拨款给学生会运作。笔者建议大学从经费控制上着力,凡是学生会出版宣扬 “港独”的刊物和张贴悬挂相关标语等,应该减少甚至停止拨款。
其实,属于第二、第三类的 “港独”分子也知道,如果明火执仗地宣扬 “港独”完全有可能会 “引火烧身”,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当戴耀廷在一个研讨会上鼓吹成立所谓 “民间议会”时,有一位讲者直指其讲法等同成立一个新政府, “无论在中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的眼中,等于都系搞 ‘港独’,根本唔可行。”戴耀廷则回应说, “(‘港独’)可以做,但唔可以讲”。
“港独”显然违背国家主权原则与国家领土不可分割、不可侵犯的原则,对宣扬 “港独”情节严重的人,政府必须按照现行《刑事罪行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检控。希望香港青少年要认清 “港独”的危害性,自觉与 “港独”分子划清界限,切勿盲目成为第一、第二类 “港独”分子的马前卒和牺牲品。
【来源: 大公报 作者:顾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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