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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谐之魂。日前,中央社院第一副院长潘岳所作《中国五胡入华与欧洲蛮族入侵》一文,讲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各族人民交融形成命运共同体并重建大一统国家的故事,解析为何日耳曼蛮族入侵罗马后却无法再造统一欧洲的原因。本文摘自其中。
不同史观来自于不同文明。中国五胡弘扬了中华文明“合的逻辑”,欧洲蛮族则放大了罗马文明“分的逻辑”。
罗马帝国虽有上层文官体系,但其本质仍是基层自治。之后的欧洲不管采纳何种政体,其国家治理框架都天然孕育着城市自治、族群自治、领主自治形态。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政治,到罗马帝国的自治城市;从中世纪早期城堡林立的封建王国,到中世纪晚期的意大利城市共和国(如威尼斯、热那亚);从按照“小共和国”方案建立的北美各州共和国,到欧洲按照“一族一国”模式建立的民族国家。
不管什么时代,欧洲人的制度史观与价值认同中,基层自治都是核心密码。从塔西佗发现“蛮族人的自由”,到孟德斯鸠盛赞蛮族独立分居的性格,从基佐发现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地方自治传统的代议制精神,再到托克维尔考察的支撑美国民主的乡镇自治,均如钱穆所言,“翻看一部欧洲史,看他们直从希腊以来,永远是分崩离析,各自立国,互不合作。虽面对大敌,危机在前,其各地区之不能融和相协,依然如故。……西方历史看似复杂而实单纯,其复杂在外面,而内里则单纯。……西方历史上之所谓英国人、法国人,只似一种化学单位。而中国历史上之中国人,则似化学上一种混合制剂。”
兵马俑
与之相比,中国无论建立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其国家治理的基础都是县乡两级基层政权。正如芬纳所言,中国是现代形式的官僚机构“发明者”。从秦汉缔造大一统中央集权郡县制国家以来,基层政权建设就被纳入中央派遣与管理的文官体系之中。虽然历史上也曾有极短暂的封建割据,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郡县制一直是主流。尽管中国留有一点封建制变体,如没有政治实权的食邑制度,如基层的官绅合作制度,但这些都是有限自治,国家权力早已嵌入社会结构各个细胞之中,不存在欧洲式基层自治。
基层自治与基层政权,两套文明逻辑。
从罗马的眼光看秦汉,会认为中央集权的弱点在于牵一发而动全身,地方性叛乱容易蔓延成全国性暴乱。相比罗马历史上发生的叛乱都是地方性的(除了巴考底起义),这是基层自治的好处。芬纳就认为“威胁汉帝国生存的中国式农民起义,在罗马却从未发生过”。
从秦汉的眼光看罗马,会奇怪罗马之后的欧洲因种族宗教引起的文明冲突竟能绵延千年。4至6世纪,打了6次拜占庭与波斯战争;7到11世纪,打了400年阿拉伯与拜占庭战争;8到15世纪,打了800年西班牙基督教与穆斯林的战争;10到13世纪,进行了9次十字军东征;13到15世纪,打了拜占庭抗击奥斯曼战争、苏格兰抗英战争;1455年到1485年,爆发了全欧洲都卷入的30年宗教战争,几乎没有一个世纪是民族与宗教真正和解的。可以说,在“文治”方面,中华文明领先于整个古代世界。即便认为“罗马自治”更优越的芬纳,也不得不承认“汉帝国不同于其他国家与帝国(特别是罗马),它蔑视军事荣耀。它是一个衷心地反对军国主义的帝国。它的特点在于‘教化’,也就是中国人所说的‘文’。这种宗教上的宽容以及对文明教化的倡导构成了帝国的光荣理想”。
西方社会喜欢生存于“小共同体”里,从城邦政治到封建自治到小共和国再到美国乡村自治,最终演化成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至上。中国社会也有各种“小共同体”,例如家族、三老、乡绅和各种民间社团,但总还去追求一个“大共同体”,即“家国天下”。
西方诸多学者,如唐宁、查尔斯·蒂利、麦克尼尔和迈克尔·曼等都自信满满地认为,西方中世纪的分与乱,反而带来了进步。因为发生在前现代欧洲的一系列战争打出了欧洲的常备军,打出了欧洲的理性化官僚制,打出了欧洲现代民族国家与工业资本主义。这种低烈度的、持续数百年的、很难把彼此一次性消灭的局部战争,使得战败的一方可以不断总结经验,推动了技术的积累性发展。封建社会的分裂性与阶级性有利于商业资本的产生,出现商业控制的独立城市,会更容易走向资本主义。这种封建制、弱国家、多国竞争体系,是近代欧洲超越所有古老文明的原因。
言外之意,中国太统一,没有千年的局部战争与多元竞争体系;中国太集权,没有世袭贵族和商人控制的自治城市,因而无法产生工业资本主义。因此,“大一统”反成为历史进步的障碍。但若要问中国人,愿不愿忍受一千年的“战国丛林”和“族教冲突”,去换原始资本主义的诞生?主流答案一定是否定的。中国春秋时期就是多国竞争和分封制度。秦之所以能逆流而上统一六国,汉之所以在“暴秦”舆论下还坚持“承秦制”,正是因为战国300年的超大规模战争让民间达成了“天下共苦战斗不息,以有侯王”的共识。中国不是没经历这个阶段,而是经历过并抛弃了这个阶段。所谓的“常备军”与“理性官僚体制”,中国秦汉时就有了,比欧洲早1800年。对中华文明现代转型的真正考验,是在维系大一统的基础上,如何能同时实现秩序与自由,如何能同时兼具“大共同体”与“小共同体”制度之美,这是比西方多元自由主义更高的标准。
来源:中央社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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