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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高都镇薛庄煤矿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晋城高都镇薛庄煤矿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晋城高都镇薛庄煤矿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晋城高都镇薛庄煤矿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名,副董事长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晋城高都镇薛庄煤矿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听取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承担以下义务:晋城高都镇薛庄煤矿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向股东大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二)承担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提供查阅所需资料的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到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晋城高都镇薛庄煤矿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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