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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第二批“瘦肉精”案公审 7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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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4: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郑州8月11日电(记者李丽静)河南省获嘉县日前公开审理第二批“瘦肉精”案,韩文斌等7名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10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今年3月15日,媒体报道了河南省某家食品企业把含有“瘦肉精”的猪肉加工成肉制品流入消费市场。其中,含有“瘦肉精”的生猪部分来自获嘉县养殖场。随后,获嘉县相关部门对辖区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多个养殖场涉嫌使用“瘦肉精”,警方先后将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7名“瘦肉精”经营人员控制。

经查,被告人韩文斌等人分别从2009年至2011年2月购买“瘦肉精”原粉,经过淀粉稀释后,以每包110元至140元的价格卖给生猪养殖户,导致含有“瘦肉精”的生猪流向市场。

8月9日,获嘉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7名被告人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但为牟取利益,仍将“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释粉出售给生猪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违反了中国对药品实行限制经营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经营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释粉均在30千克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程保成经营销售稀释粉1千克,属情节严重。7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当天依法作出如下判决,7名被告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其中韩文斌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8万元;张建国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2万元;冯满成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0元;张俊森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00元;史国营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张玉军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程保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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