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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邓某均系再婚。双方于2010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罗某认为其与邓某相处甚短,草率结婚,彼此不甚了解,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遂于近日诉至高新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承办本案的李铭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邓某情绪非常激动,称其于2011年5月在医院做了流产手术,距离接到法院传票的时间还不到两个月,罗某如此着急地起诉要求离婚的做法,实在让其心寒,坚决不同意离婚。原来,今年5月中旬的一天,罗某与邓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罗某动手打了邓某,而此时邓某已经怀有身孕。第二天,邓某发现下身流血,在医院确诊无法保住孩子后,邓某忍痛做了流产手术。
李法官在了解这一情况后认为本案有其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种程序上的规定,不涉及到准离或不准离的实体性问题;该规定是针对妇女特殊期间权益的保护,而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之诉的时间,但并非剥夺其离婚请求权。本案中,因邓某中止妊娠后至今未满六个月,故罗某现在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法院遂依法作出驳回罗某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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