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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向学术不端“毒瘤”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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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7 04: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西安11月16日电(记者孙海华)近年来,“抄袭他人成果”、“在他人成果上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在高校屡屡发生。针对这一“毒瘤”,陕西省教育厅近日通过其网站正式公示《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明确将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等9类行为列为学术不端,并提出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解职直至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该省首个关于高校学术道德建设的实施细则,对9种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将已有成果改头换面多次发表也属学术不端。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还包括: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数据、结果、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据了解,此前学术不端主要由各高校来监督、管理。该“细则”却明确规定,接到学术不端的举报后,高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会同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若当事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可在30日内提出申诉。
  对学术不端的调查结果,高校应及时在校内及学校网站公示。对重大学术问题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开。高等学校还要根据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对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等;情节严重的,解除职务聘任、停止招研究生,撤销职称、职务、学位,直至开除公职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发生重大学术道德失范和学术风气不正的高校,相关领导也将难逃其责。同时,若恶意或不负责任地举报,对举报人,也将进行严肃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的,高等学校应为其恢复名誉,造成其他损害的也要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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